意見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章程
(1984年12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08年7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12年1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16年12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18年10月13日第九屆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2020年12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本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全區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律師協會。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在所屬區、縣(市)設立市律師協會聯絡站、組。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于憲法和法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會員聯系,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和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為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本會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本會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律師協會進行指導。
第六條 本會中文名稱: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簡稱:廣西律師協會;英文名稱:Guangxi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GXLA。本會會址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律師協會職責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并實施行業規范;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組織開展律師業務培訓;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組織開展律師業務與法學理論交流、合作活動;
(七)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會員申訴;對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八)開展行業評先評優活動,對會員給予獎勵;
(九)對會員進行登記管理;負責對個人會員進行年度考核管理,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對團體會員進行年度考核管理;
(十)組織、支持會員參政議政,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建立并完善會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十三)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建設律師網站;
(十四)組織、指導、督促團體會員規范化建設工作;
(十五)指導、督促下級律師協會的工作;
(十六)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七)協調與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關系;
(十八)收取、管理和使用會費;
(十九)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預備會員組成。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批準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批準取得律師執業證或律師工作證的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為本會的預備會員。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請求;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享受本會的有關福利;
(五)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七)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九)《律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本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管理,按規定辦理會員登記手續、年度考核手續,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接受本會的調查;
(五)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履行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八)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
(九)《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九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的權利。
團體會員除承擔第十條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教育、督促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組織本單位的個人會員開展培訓;
(三)組織本單位的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開展團體會員規范化建設活動;
(五)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條 預備會員的權利:
(一)向本會提出維護實習過程中合法權益的請求;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業務交流活動;
(三)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預備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預備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管理,按規定辦理預備會員登記手續,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接受本會的調查;
(五)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應遵守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規定,并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規范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員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律師執業機構執業的;
(二)不再從事律師執業的;
(三)已注銷或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第十七條 律師執業機構已注銷執業證書或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
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由常務理事會提請理事會同意召開屆中律師代表大會。必要時,本會理事會可以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律師代表大會不得對未列入會議議程的事項進行表決。
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律師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根據需要,本會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表決通過本次大會的主席團成員名單,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
律師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的職責是:主持大會;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確定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的候選人。大會主席團成員從下列人員中產生: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代表;
(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
(四)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任理事的本會個人會員代表;
(五)部分律師代表。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二)制定、修改本會會費管理辦法;
(三)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宜;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財務工作報告;
(六)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九)審議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一)出席律師代表大會,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聯系會員、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代表資格。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律師代表大會或不履行表決職責的;
(四)調離廣西律師行業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職的。
代表在任期內喪失代表資格的,其基于代表資格而擔任的本會其他職務一并終止。
代表出現空缺時,不再進行補選。
第二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律師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提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大會審議。大會期間的提案,至遲在大會分組討論結束前提交。
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提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或十名以上的理事聯名,可以向本會提出提案。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
長辦公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其行使職權至下次律師代表大會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從在廣西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業務水平、較強的議事能力和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開全區律師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四)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五)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六)決定本會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設置;
(七)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八)推選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廣西代表及理事候選人,罷免由廣西推選的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罷免由廣西執業律師擔任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
(九)聽取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十)討論決定本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新一年的工作要點;
(十一)審議財務工作情況,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方案;
(十二)聽取近期律師工作的情況通報;
(十三)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四)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十五)審議本會章程、會費管理辦法的修改方案報律師代表大會表決;
(十六)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條 理事在任期內無正當理由累計兩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請理事會按除名處理,并且不得參加下一屆理事會的選舉。
理事出現空缺時,不再進行補選。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任期與理事相同,可連選連任。每次換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審議本會預算外一般性支出;
(三)向理事會提請決策的建議;
(四)決定本會秘書處職能部門設置;
(五)決定各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人選;
(六)答復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
(七)討論提出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方案;
(八)審議通過秘書處、委員會內部工作規則和律師業務指引;
(九)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理事會職權;
(十)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研究、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工作。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在任期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請理事會按除名處理。
空缺的常務理事由所在律師代表團從本選區未當選常務理事的理事中按相應名額推選,并報本會理事會補選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應當從全區律師界享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良、業績顯著、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執業十年以上的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但同一任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四)督促和檢查秘書處及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五)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六)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七)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章程規定或者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會長未指定副會長或被指定的副會長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辦公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會長空缺達六個月時,由理事會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新的會長。
第三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主持。必要時,可以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主持。
第三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
(一)負責督促、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安排;
(三)決定本會臨時性事項;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五)決定專門、專業委員會委員人選;
(六)向常務理事會提請決策的建議;
(七)其他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予的職權。
第四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范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監事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者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監事應當誠懇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監督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其行使職權至下次律師代表大會召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從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應當從廣西區內執業十年以上,無不良執業記錄,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監事可連選連任,但每屆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監事長、副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監事不得兼任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執行本會章程及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履職的情況;
(三)監督會費收取情況以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及律師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的各類事項;
(五)監督本會開展的各類評優、推薦事項;
(六)選舉、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七)向理事會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八)本會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監事會的決議;
(三)主持和處理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督促、檢查監事的工作;
(五)代表監事會參與各種活動;
(六)本會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副監事長臨時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時,可以委托副監事長代為召集、主持。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
監事會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和分工,可以列席專門、專業委員會會議或活動。
被監督對象收到監事會的監督意見后,應當按照監事會要求的時間和方式進行答復;監事會認為答復未解決問題的,有權向廣西律師行業黨委或律師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表決產生。副秘書長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表決產生。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
(三)組織擬定秘書處機構設置方案;
(四)組織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五)組織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及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部門的關系。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召開的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及有關業務工作會議,應邀請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領導出席或列席。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撤銷由理事會決定。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各專門委員會應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積極參與本會行業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撤銷由理事會決定。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各專業委員會應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行業的業務規范和標準。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律師擔任。本會定期對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及組成人員進行考評,根據其成員的表現情況、委員會的實際工作情況提出主任、副主任、委員的增減、變更等意見。
第九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可以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予以表彰、嘉獎、授予榮譽稱號:
(一)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全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新領域,成績顯著的;
(五)被各級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榮譽的。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律師協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第五十六條 個人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十章
經 費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收入;
(二)國家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條 會費主要用于: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會員獎懲工作;
(三)黨的建設工作;
(四)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的有關活動;
(五)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等;
(六)組織開展律師間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七)開展會員福利事業;
(八)會員、預備會員的培訓;
(九)律師行業宣傳;
(十)上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費和返還各市律師協會會費;
(十一)本會的辦公經費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十二)履行其他職責所需的必要支出。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區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本會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修改。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