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律師協會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律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2020-04-24 訪問量:5,455
桂律協〔2020〕26號
各市律師協會,區直各律師執業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律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4月10日第九屆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
2020年4月2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
律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2010年3月20日第七屆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26日第八屆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20年4月10日第九屆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廣西律師的政治素質、職業素質和業務水平,加強和規范全區律師繼續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律師協會個人會員,均有權利和義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要求
第三條 廣西律師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由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指導,各級律師協會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廣西律師協會負責全區律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統籌安排,各級律師協會和各律師事務所分別組織實施。
第五條 廣西律師協會律師教育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每年的全區律師繼續教育計劃。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培訓部是廣西律師協會設立的具體組織開展全區律師繼續教育的工作部門。
各市律師協會、各律師事務所應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律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六條 廣西律師協會履行全區律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規范制定、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服務律師等職能,具體負責:
(一)制定全區律師繼續教育行業規范;
(二)制定全區律師繼續教育年度工作計劃、短期綱要、中長期規劃等;
(三)及時總結本年度全區律師繼續教育工作情況;
(四)組織編撰和審定全區律師繼續教育培訓大綱、培訓教材等;
(五)評估、認定廣西律師參加國內外相關組織機構開展的教育培訓活動的效力;
(六)審定律師繼續教育培訓師資;
(七)組織開展全區性的律師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八)建立和完善全區律師繼續教育培訓檔案;
(九)指導各市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繼續教育工作,對其貫徹落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自治區司法廳、廣西律師協會有關律師繼續教育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備案;
(十)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律師協會開展律師繼續教育工作交流;
(十一)開展有關律師繼續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市律師協負責本市的律師繼續教育工作,每年至少組織本市律師開展4課時以上的現場培訓活動。具體負責:
(一)根據全區律師繼續教育計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律師繼續教育年度工作實施方案;
(二)及時總結本市律師繼續教育年度培訓情況;
(三)組織收集、編撰和審定本市適合用于律師繼續教育培訓的經典案例、法律文書等有關教育素材;
(四)組織開展本市律師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五)建立和完善本市律師繼續教育培訓檔案;
(六)指導本市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繼續教育工作,配合做好對貫徹落實律師教育培訓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七)負責對本市律師在每個考核年度內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統計,并匯總、上報本市律師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有關材料;
(八)協助廣西律師協會做好本市律師事務所及其他機構開展律師繼續教育活動效力的評估、認定等相關工作;
(九)協助廣西律師協會做好本市律師繼續教育培訓師資的審定工作;
(十)與其他市律師協會開展律師繼續教育工作交流;
(十一)司法行政機關及廣西律師協會委托的律師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開展有關律師繼續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培訓管理制度,及時制定本所律師繼續教育年度工作方案,認真組織本所律師開展日常培訓,督促律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并記錄好律師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相關情況。各律師事務所每年至少組織本所律師進行學習培訓8課時以上。
第九條 律師應當按要求參加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以及所在律師事務所組織的培訓,也可以參加外單位舉辦的與律師業務有關的培訓。
第三章 培訓的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律師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包括: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
(二)政治理論與形勢政策;
(三)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
(四)律師執業技能與技巧;
(五)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六)有關律師行業的規章、規范性文件;
(七)適應社會發展要求,與從事律師業務有關的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新知識、新業務和外語知識;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律師繼續教育培訓活動,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專題講座、專題報告、研討會(班)、交流會、沙龍、專門專業委員會活動等;
(二)短期集中培訓班;
(三)利用互聯網律師培訓平臺、遠程視頻系統、現場觀看視頻等方式組織的培訓;
(四)其他培訓形式。
第十二條 律師每年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自覺完成相應繼續教育培訓課時的學習,方可視為完成年度繼續教育任務:
(一)未滿55周歲的律師須參加不少于40課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其中現場培訓不少于4課時;
(二)年滿55周歲(含5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律師須參加不少于20課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其中現場培訓不少于4課時;
(三)年滿60周歲(含60周歲)、未滿65周歲的律師須參加不少于10課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其中現場繼續教育培訓課時不作要求;
(四)年滿65周歲(含65周歲)及以上的律師,根據身體狀況和執業情況自主選擇接受繼續教育培訓的時長;
(五)因傷病住院治療、生育以及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應及時向所屬律師協會報告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批同意的,可以酌情減少當年的繼續教育培訓課時要求或免于參加當年的繼續教 育培訓;
(六)初次領取執業證書或停止歇業、重新申領執業證書不滿1年的律師,當年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要求:
1.執業時間9個月以上的,按照本條第一至三項的規定執行;
2.執業時間4個月以上但少于9個月的,按照本條第一至三項規定課時量的50%執行,但現場培訓不少于4課時;
3.執業時間不足4個月的,接受繼續教育培訓的時長不作要求。
第四章 課時的計算與認定
第十三條 律師按要求參加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舉辦的培訓活動,按實際參加活動的時間計算課時,每半天計為4課時。
第十四條 經所屬律師協會認定,下列活動按照以下規定折算現場培訓課時:
(一)參加律師事務所舉辦的培訓活動,參加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以外的單位舉辦的與開展律師業務有關的專業培訓、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以及參加黨組織活動或公益法律服務等活動,按實際參加活動的時間折抵課時,每半天計4課時;
(二)論文在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內部刊物上發表,或被選送參加全國性法律學術論壇或區域性律師業務論壇(含研討會)的,每篇論文計為4課時;論文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的報刊、雜志上發表,或取得省級以上表彰獎勵,每篇論文計為8課時;公開出版發行律師行業業務與管理類著作,可計為40課時;
(三)受各級黨政機關、律師協會、企業、公司等單位邀請,為我區律師或相關單位員工講授某一領域法律實務、律師業務技巧等方面內容的,或者受各級黨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指派,到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鄉村、軍營等進行授課的,按實際參加活動時間的雙倍計算課時;
(四)其他經所屬律師協會認定可折抵課時的培訓。
第十五條 每一年度完成的律師繼續教育培訓僅在當年內有效。當年取得的律師繼續教育培訓課時超出本辦法規定課時的部分,不能轉入第二年度的律師繼續教育培訓課時。
第十六條 律師申請認定繼續教育培訓課時,需提交律師事務所蓋章的《認定申請書》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七條 律師申請認定繼續教育培訓課時,應在當年內向所屬律師協會提交,律師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予以認定的決定。
律師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廣西律師協會提出復核,廣西律師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轄律師的課時審核和登記工作。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在每年的經費預算中專項設置律師繼續教育培訓經費,確保律師繼續教育年度工作計劃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各律師事務所應按一定比例提留教育基金,用以負擔本所開展律師繼續教育培訓的支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廣西律師協會下發的相關文件內容與本辦法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