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COVID-19疫情在越南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在越中資企業如何依法應對?
時間: 2020-03-09 訪問量:1,072
COVID-19疫情在越南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在越中資企業如何依法應對?
編者按: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中越兩國政府陸續采取一系列史上最嚴的防控措施,在遏制疫情蔓延起到非常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對國際民商事合同履行產生不利影響。近期,廣西維冠律師事務所收到多起客戶的緊急咨詢,在這些咨詢企業中,既有部分零件和材料采購自中國,零件供應面臨中斷影響的中資越南工廠,又有因越南的農產品出口遭受影響,合同被迫取消,定金無法要回的公司,而旅游業更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重災區”。如何依法應對,共克時艱,已經成為當前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問題。
本期,本所甄選出二個極具代表性的問題,邀請越南ASL LAW 法律公司的范維姜律師進行解答,并提出實務操作中的應對建議,供大家參考使用。
問題一:律師您好,我是越南一家旅游公司的負責人,這次疫情讓我們公司損失十分慘重,特別是在疫情爆發前我們向越南當地酒店支付了數百萬元人民幣的訂房費用,如今發生疫情,我們的客人都來不了越南入住,而這些越南酒店均拒絕退還房費給我們,我們是否有權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要求他們退回房費給我們?
答:您好,您的咨詢可分成二個部分來進行解答,一是本次疫情在越南法律層面上是否可以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二是違反合同義務的一方是否有權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
首先,根據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第1款規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客觀發生的、無法預估和即使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和可能的能力,但仍無法消除的事件。”據此,不可抗力事件應具備三個要件:1、客觀因素導致的;2、無法預估:即不根據合同任何一方的意志而完全獨立發生的事件,各方完全沒有預料到事件的發生;3、無法履行:該事件引起的后果是在能力范圍內,盡管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依然無法克服的。
就咨詢的問題而言,需要分析COVID-19引起的疫情是否具備以上三個要件,才能判斷是否為不可抗力事件,從而才可得知旅游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越南當地酒店退回訂房費用。
目前的情形下,越南國家職能部門頒布了對越南與受到疫情一定影響或有可能造成影響的地區之間暫停貨物流通,暫時禁止人員出入境等的相關命令,這可視為滿足了“客觀因素”和“無法預估”的兩個要件要求。回到COVID-19引起的疫情,具備了不可抗力事件的第一、第二個要件是十分清楚,毋庸置疑的;然而,是否具備“無法履行”的這第三個要件,在法律層面是容易引起糾紛的,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爭議各方必須拿出證明來證實這個情況是否自己在能力范圍內采取了一切必要手段依然無法繼續履行。如果全部條件成就,則違反合同義務的一方可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即本咨詢案的旅游公司可以要求越南酒店退回房費。
問題二:律師您好,我們是中越邊境一家做農產品進出口的中國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農產品都滯留在邊境出不了關,這將導致一系列合同面臨違約,我們應如何應對,如何自救?
答:目前最重要的事情是,不能履行的合同義務的一方應盡快找到符合越南法律對于不可抗力規定的三個要件的證據,其中應特別注意收集我方因受疫情影響在能力范圍內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手段依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證據。一般應對措施包括:
一、應就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
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無法如約履行合同的情況盡快通知合同相對方,以最大限度的減少雙方產失生的損失。
二、可就受影響的合同條款進行重新協商。
對于因COVID-19引起的疫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部分內容重新進行談判,簽訂補充、變更協議。這個是法律層面上優先推薦企業采用的方案。
中資企業應特別注意收集、保留能夠證明本企業已經窮盡各種方法、各種手段依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這個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對于確定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至關重要。
需要特別留意的是,目前越南法律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僅作出了框架性的規定。因此,廣大赴越投資企業,從現在開始就應該重視并完善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交易各方起草合同時應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定義和條款,以及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的通知義務等作出明確的約定,未雨綢繆,以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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