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訂草案)》 修改情況的匯報
時間: 2019-04-23 訪問量:1,89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法官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廣東、北京、山西、重慶等地進行調研,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并就修訂草案有關問題與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進行溝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2月5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現就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近年來社會上侵害法官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官權益保障方面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訂草案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在修訂草案第一條中增加規定“維護法官合法權益”的表述。二是,將修訂草案第十條中規定的“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調整充實到總則中規定。三是,將修訂草案第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履行法官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四是,在修訂草案第五十八條中增加規定“法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細化侵害法官人身權益的情形。五是,對修訂草案第六十條關于法官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作出進一步明確,以增強可操作性。
二、現行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修訂草案第二條將上述規定簡化為:“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國家公職人員”,沒有使用審判員稱謂,刪除了有關法官范圍的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審判員的稱謂是憲法中使用的,今年10月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法院審判人員的組成作了規定,法官法對法官具體包括哪些人應當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將本條修改為:“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三、修訂草案第九條關于法官義務的規定,刪去了現行法官法中規定的“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內容。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上述規定仍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意義,不宜刪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恢復現行法官法的有關規定。同時,建議將該條中法官“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內容調整充實到總則,作為法官履職的一項基本原則。
四、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項分別規定,擔任法官需“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按照草案規定的學歷條件和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實際上擔任法官的年齡將超過二十三周歲,這也符合法官職業需要一定社會閱歷的要求。因此,草案可不再具體規定“年滿二十三周歲”。同時,為有利于基層人民法院吸引高層次人才,建議對法學類碩士、博士畢業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適當放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
五、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官經過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為從嚴管理隊伍,防止兼職對法官公正履職的影響,不宜在法律中作上述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六、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對法官員額數的確定和調整作了原則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法官員額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建議進一步充實這方面的內容,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上升為法律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本條中增加規定以下內容:法官實行員額制管理;法官員額配置優先考慮基層人民法院和案件數量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辦案需要;法官員額出現空缺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補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七、修訂草案第五十四條對法官懲戒委員會作了規定。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應進一步明確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能、人員組成和工作程序,規范其運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有關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規定作出以下修改補充:一是,明確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能是從專業角度對是否屬于錯案、拖延辦案作出審查判斷。二是,明確法官懲戒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增加有關法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序的規定。
八、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法官助理是輔助法官辦案的重要力量,承擔著大量具體事務性工作。目前法官主要還是從法官助理中遴選,從長遠規劃和后備人才培養考慮,這支隊伍的建設應當進一步加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審判輔助事務。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法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法官遴選儲備人才。”
九、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本法中有的規定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法重復,建議統盤研究,做好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以下處理:一是,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修訂草案都作了規定的,對于其中主要屬于人民法院組織領導體制方面的規定,本法可不作規定;有的內容角度不同,在法官法中作出規定也是必要的,對此可予以保留,并注意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相銜接。據此,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十九條,保留修訂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等,并對文字表述作了相應修改。二是,法官也是公務員,法官法修訂草案中有的內容屬于與公務員管理共性的規定,考慮到公務員法已有規定,可以不作重復。據此,刪去了有關法官辭退情形、降職、獎勵種類、處分種類和期間計算、人事處理的復核申訴等具體規定。同時,將附則中第七十二條修改為:“法官是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的公務員。有關法官的權利、義務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