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時間: 2010-03-14 訪問量:919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xiàn)形式,要讓國家的權(quán)力永遠掌握在人民手中,而選舉權(quán)和被選舉權(quán)是人民行使國家權(quán)力的重要標志。從間接選舉到直接選舉,從等額選舉到差額選舉……選舉法的修改完善記錄了我國人民民主不斷擴大和深入的發(fā)展歷程。2006年10月13日,北京西城區(qū)磚塔社區(qū)的阮毓英老人在展示自己珍藏的1953年領取的選民證。新華社發(fā)(資料照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nóng)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p>
二、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p>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澐诌x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ǘ┻M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ㄈ┐_定選舉日期;
?。ㄋ模┝私夂藢嵅⒔M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ㄎ澹┲鞒滞镀边x舉;
?。┐_定選舉結(jié)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ㄆ撸┓梢?guī)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