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義的手段追逐正義,本身即非正義
時間: 2018-05-18 訪問量:5,868
廣西司法廳就南寧市律師覃某某偽造大學本科學歷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然后取得律師資格證書和律師執業證書一事作出行政處理,確認覃某某于1994年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無效、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引發律師業內及業外廣泛關注和議論。
“律師也作假?”,“他不是以正義的人自居嗎?”,“他不是最看不慣違反程序、最看不慣不公平嗎,卻怎么自己去做了?”,“他敢說話,幫了不少人打疑難官司”。各種觀點,不盡相同;有的講到實質,有的看到表面。
調查中,覃某某對其偽造學歷坦然承認。也許覃某某當初確實是懷揣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向往著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而為,也許覃某某法律功底并不弱、具備作為律師的專業能力,也許覃某某在個案中不乏為當事人合法權益據理力爭法的事例;但是,這些都不是偽造學歷的理由。
法律是規范,約束你我他。“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覃某某偽造學歷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對于同年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其他考生及學歷達不到要求而無法報考的人顯然有失公平?!胺墒浅晌牡牡赖?,道德是內心的法律”,覃某某偽造學歷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亦難謂其對道德及法律的尊崇和遵守。
人類社會從“以牙還牙”發展到“依法裁判”,反映了兼顧程序正義及實質正義的價值追求。罌粟花朵雖然美麗,但卻因結惡果而被禁止種植。公平正義固然不可或缺,但卻不需要造假之輩假借合法形式參與申張。以不正義的手段追逐的公平與正義,并非法治的公平與正義,這種手段本身即非正義。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薄堵蓭煼ā?/span>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span>覃某某被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律師執業證,實際上是對其違法行為“買單”,也印證了那句話,“出來混,總要還的”。
文: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