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時間: 2018-10-26 訪問量:1,61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基層立法聯系點和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高等院校征求意見,并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廣東、海南、福建、江蘇、云南、四川等地進行調研,并就草案主要問題與司法部、應急管理部等部門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0月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和司法部、應急管理部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6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增強消防救援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些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本條例名稱過長,可適當簡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表述,將本條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二、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草案關于消防救援銜的授予對象范圍不夠清楚,建議進一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二條中增加一款規定:消防救援銜授予對象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
三、草案第三條規定,消防救援銜是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消防救援銜的首要功能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的身份。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進一步突出消防救援銜的激勵功能,建議明確消防救援銜是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相應待遇的依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這一條修改為:消防救援銜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和相應待遇的依據。
四、草案第五章對消防救援銜的晉級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消防救援銜晉級除應當符合草案中規定的職務等級、學歷、工作年限等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遵紀守法等基本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十九條中增加一款規定:消防救援人員晉升上一級消防救援銜,應當勝任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五、草案第十四條規定,消防救援人員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德才表現突出的,其消防救援銜可以在現有職務等級對應的消防救援銜基礎上提升一級。有的部門提出,按照中央有關改革文件的要求,消防救援人員實行銜級和職務等級合并設置,原則上一職一銜,草案規定消防救援人員在職務等級不變的情況下銜級可提升一級,會出現銜級和職務等級不一致,建議刪去這一條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草案這一條規定符合中央文件精神,有利于調動廣大消防救援人員的積極性,建議保留這一條規定,并修改為:消防救援人員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德才表現突出的,其消防救援銜可以提前晉升。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關于消防救援銜等級的設置不科學,專業技術干部與管理指揮干部的銜級名稱基本相同、容易混淆,不利于統一指揮,建議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消防救援銜等級的設置和專業技術干部的銜級名稱是中央有關改革文件中明確規定的,屬于這次改革的重點內容,有關方面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已作了反復研究,條例通過后將出臺有關配套規定。因此,建議對草案的有關內容不作修改。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