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時間: 2018-10-26 訪問量:1,56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再次征求社會公眾意見。8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書面審議,會后,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等單位的領導同志提出了書面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修改完善修訂草案作了溝通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0月1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6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精神,完善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制度,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二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規定:“公民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庇械某N瘯M成人員建議,增加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p>
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上述職權時,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眹冶O察委員會提出,按照監察體制改革的精神,應當刪去這一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三、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中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采取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方式。”有的常委委員、部門、社會公眾提出,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是近年來檢察機關探索出的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單位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檢察建議不夠重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將采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四、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遍L期以來,檢察機關主要通過派駐檢察的方式,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執法進行監督。為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試點開展巡回檢察,增強了法律監督的實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察?!?/p>
五、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或者法官中產生。”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副檢察長只能從檢察官或者法官中產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應適當放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p>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1979年由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按照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可以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由于這次提出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對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補充修改的內容比較多、幅度比較大,因而在審議中有的意見提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是由常委會審議通過還是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需要研究、妥善處理。我們經認真研究后認為,1979年至今,常委會只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作過一些小的修改。這次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主要是適應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對現行法律補充修改的內容較多,體例結構上需要有相應的安排,適宜采取修訂的方式;同時,從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內容看,這次修法沒有改變我國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地位、職權、基本組織體系、基本活動準則等,修改的內容都是屬于補充、完善、調整、優化性質的,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基本原則不存在相抵觸的情形。因此,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是可行的,符合憲法的有關規定。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對部分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10月1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全國人大代表、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律師、專家學者等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作了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完善了人民檢察院的設置、職權和人民檢察院的辦案組織,明確了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和檢察官實行員額制,完善了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保障,已經比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規范是可行的,現在出臺是必要的、適時的。這對于確認和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有的與會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采納。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