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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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0日
法釋〔2022〕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5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實質化解行政賠償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受案范圍
第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生法律效果,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下列行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確定賠償方式、項目、數額的行政賠償決定;
(二)不予賠償決定;
(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
(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的行為。
第四條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訴訟當事人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確定,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不一致的除外。
第七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并提供該公民死亡證明、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八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
第九條 原行政行為造成賠償請求人損害,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作出原行政行為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
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因據以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違法而發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三、證據
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原告主張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傷害,被告否認相關損害事實或者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起訴與受理
第十三條 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五)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在第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各方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期限的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對行政復議決定中的行政賠償部分有異議,自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作出有賠償內容的行政復議決定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復議決定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行政行為被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無效,或者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該行為被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確認為瀆職、濫用職權的,屬于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的情形。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對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裁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有關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五、審理和判決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作出的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實際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對于超出其應當承擔部分,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實施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各個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實施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違法行政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于第三人提供虛假材料,導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違法行政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已經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的,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于第三人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賠償不足、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機關又未盡保護、監管、救助等法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機關未盡法定義務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義務導致未能及時止損或者損害擴大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義務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過六個月;
(二)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
(三)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關聯;
(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一)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二)受害人死亡;
(三)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
(四)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關聯。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第二十八條 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一)必要留守職工的工資;
(二)必須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
(三)應當繳納的水電費、保管費、倉儲費、承包費;
(四)合理的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設備折舊費;
(五)維系停產停業期間運營所需的其他基本開支。
第二十九條 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
(一)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
(二)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
(三)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
(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第三十條 被告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其在違法行政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以適當的方式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判決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判決被告限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無法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判決被告限期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可以對行政機關賠償的方式、項目、標準等予以明確,賠償內容確定的,應當作出具有賠償金額等給付內容的判決;行政賠償決定對賠償數額的確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變更。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行政賠償請求:
(一)原告主張的損害沒有事實根據的;
(二)原告主張的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的;
(三)原告的損失已經通過行政補償等其他途徑獲得充分救濟的;
(四)原告請求行政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7〕10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實施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參考案例
目 錄
1.馬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2.楊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3.李某某訴某縣人民政府及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賠償案
4.范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5.易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強拆行政賠償案
6.李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7.魏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8.杜某某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9.周某某訴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拆遷行政賠償案
1
馬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不予賠償決定依法屬于行政賠償訴訟受案范圍。
(一)基本案情
馬某某認為某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其實施限制人身自由并造成損害,向某區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賠償申請書。某區人民政府作出告知書,告知馬某某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證明該區人民政府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故該區人民政府不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馬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某區人民政府在法定時間內未作出賠償決定違法,并賠償損失18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本案未經確認違法即要求賠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則以不予作出賠償決定行為系程序性行為,不對馬某某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維持一審裁定。馬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某就賠償問題向某區人民政府請求先行處理并由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不予賠償的告知書。依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該不予賠償決定告知書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應當對某區人民政府和馬某某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
2
楊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當事人對行政強制確認違法及行政賠償同時提起訴訟,即使人民法院分別立案,仍屬于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無需等待確認違法判決生效后再另行主張賠償。
(一)基本案情
楊某某一并就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件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行政強制案件,該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確認某區人民政府對楊某某房屋強拆行為違法,二審法院以同一理由維持一審判決。
(二)裁判結果
對于行政賠償案件,一審法院以一審期間由于違法侵害的事實及賠償責任主體未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避免司法程序空轉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認為,雖然二審期間違法侵害的事實及賠償責任主體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楊某某仍可通過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賠償或者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維持一審裁定。楊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行政賠償申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的,人民法院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應當依法對行政賠償請求一并作出實體裁判。本案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楊某某對某區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賠償的起訴,屬于變相剝奪了當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合法權利。
3
李某某訴某縣人民政府及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賠償案
——由于第三人提供虛假材料,導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違法行政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確定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袁某婚后與村民干某等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辦理公證,承包干某等人山地共82畝并種植了杉樹。之后,李某某與袁某協議離婚,82畝杉樹歸李某某所有。2010年6月23日,袁某將82畝種植杉樹出售給范某和黃某。2010年7月12日,范某以他人名義提交砍伐申請,某縣林業局向范某發放了81號《林木采伐許可證》。2011年11月22日,李某某以頒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政行為違法為由,向某縣人民政府提交《國家賠償違法確認申請書》,請求撤銷81號《林木采伐許可證》,并要求某縣林業局賠償損失共計120萬元。某縣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一、撤銷81號《林木采伐許可證》。二、范某未經李某某等人的授權,私自進行砍伐,屬于個人行為,不屬于國家賠償范疇。李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縣林業局賠償其經濟損失120萬元;某縣人民政府與某縣林業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某縣林業局履行了必要的審查義務,該行政行為并無不妥。雖然該采伐許可證后被某縣人民政府撤銷,但撤銷的原因系范某冒用權利人名義申請所為,而非某縣林業局違法審查所致。故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某縣林業局在頒發涉訴林木采伐許可證時未依照法定程序盡到審慎合理的審查義務,頒證行為違法。某縣林業局的違法頒證行為與范某提供虛假材料申辦林木采伐許可證及其私自砍伐林木的民事侵權行為共同致使李某某財產損失,某縣林業局應根據其違法行為在損害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
范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某區人民政府在未與范某某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未經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補償裁決的情況下,將范某某位于征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拆除行為違法。范某某依法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賠償。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判決某區人民政府以決定賠償時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賠償。某區人民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于賠償時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格。否則,不僅有失公平而且有縱容行政機關違法之嫌。因此,在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決定賠償時的市場評估價格對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賠償,符合房屋征收補償的立法目的。
5
易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強拆行政賠償案
——財產損害賠償中,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一)基本案情
在未與易某某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或者作出相應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易某某的房屋被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生效行政判決亦因此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易某某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賠償,法定期限內某區人民政府未作出賠償決定。易某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某區人民政府恢復原狀,或者賠償同等區位、面積、用途的房屋;判令某區人民政府賠償動產經濟損失3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判決由某區人民政府賠償違法拆除易某某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6萬余元的同時,駁回易某某要求賠償動產損失的訴訟請求。易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物,價格波動較大,為了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房屋損失賠償時點的確定,應當選擇最能彌補當事人損失的時點。在房屋價格增長較快的情況下,以違法行政行為發生時為準,無法彌補當事人的損失。此時以法院委托評估時為準,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
6
李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無法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6日,某區人民政府組建的建設指揮部工作人員強制拆除了李某某的房屋,2015年4月27日,法院生效行政判決確認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李某某房屋程序違法。李某某向某區人民政府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某區人民政府不予答復。李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恢復原狀。本案再審審查階段,某區人民政府就涉案房屋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涉案房屋被拆除已滅失,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李某某經釋明后拒絕變更“要求將被拆除房屋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據此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因強制拆除已毀損滅失,且涉案地塊已經納入征收范圍,涉案房屋不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原審對李某某主張的恢復原狀的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但李某某仍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法院應當依法通過判決賠償金等方式作出相應的賠償判決,僅以恢復原狀訴請不予支持為由判決駁回李某某訴請,確有不當。
7
魏某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賠償的方式、項目、標準等予以明確,賠償內容直接且確定的,應當作出具有賠償金額等給付內容的判決。
(一)基本案情
魏某某案涉集體土地上房屋位于某區城中村改造范圍,因未能達成安置補償協議,2010年5月25日,魏某某涉案房屋被拆除,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了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015年6月,魏某某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要求判令某區人民政府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某區人民政府賠償魏某某房屋損失等損失。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責令某區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魏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賠償。魏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基于司法最終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賠償之訴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賠償判決,以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實質解決行政爭議,原則上不應再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途徑,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本案中,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行政賠償判決,責令某區人民政府對魏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賠償,無正當理由且有違司法最終原則,裁判方式明顯不當。
8
杜某某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原告的損失已經通過行政補償途徑獲得充分救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其行政賠償請求。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某縣人民政府為了繞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需要,經上級政府批準后,其成立的征遷指揮部與被征收人杜某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并約定付款時間及交房時間。隨后,征遷指揮部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同年10月,案涉房屋在沒有辦理移交手續的情況下被拆除。該拆除行為經訴訟,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某縣人民政府拆除行為違法。2016年11月7日,杜某某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賠償,某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杜某某提起本案賠償之訴。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在房屋被強制拆除前,杜某某已經獲得《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的相關補償款項及宅基地安置補償,在房屋拆除后,杜某某向村委會領取了廢棄物品補償款及搬遷誤工費用,故判決駁回杜某某的訴訟請求。杜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并不必然產生行政賠償責任,只有造成實際的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某縣人民政府成立的征遷指揮部與杜某某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該協議已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合法有效且已經實際履行。因此,杜某某的房屋雖被違法強制拆除,但其在訴訟中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其他損害,其合法權益并未因違法行政行為而實際受損,其請求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9
周某某訴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拆遷行政賠償案
——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以及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屬于直接損失。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在某自然村集體土地上擁有房屋兩處,該村于2010年起開始實施農房拆遷改造。因未能與周某某達成安置補償協議,2012年3月,拆遷辦組織人員將涉案建筑強制拆除。周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其安置賠償人民幣800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且無法再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對建筑面積、附屬物等亦無異議,從有利于周某某的利益出發,可參照有關規定并按照被拆除農房的重置價格計算涉案房屋的賠償金,遂判決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賠償周某某49萬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最大程度地發揮國家賠償法維護和救濟受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功能與作用,對該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如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等財產利益損失。本案中,如果沒有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違法強拆行為的介入,周某某是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故這部分利益屬于必然可得利益,應當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