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時間: 2018-08-31 訪問量:1,49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8月28日下午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8月29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款中規定,國家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促進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進步。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專業性強,目前專業技術人才缺乏,應當加強相關人才培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了加大工作力度,更好統籌安排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國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的常委委員、財政部提出,中央主要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基金不具有轉移支付的功能,建議修改為專項資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國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四、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十六條規定了約談制度。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明確要求被約談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五、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章規定了法律責任。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土壤污染違法行為危害很大,污染地塊修復成本很高,對違法行為要嚴懲重罰,建議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一百萬元”提高到“二百萬元”;二是對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或者實施修復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三是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違法行為,在責令改正的同時增加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將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罰款下限由“十萬元”提高到“二十萬元”。
六、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等違法行為,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罰,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違法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兩種違法行為具有關聯性,由不同的主管部門進行處罰不利于統一執法,建議統一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完善草案三次審議稿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經驗不多,需要繼續探索積累經驗,相關問題可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法律貫徹實施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如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加快制定配套規定和相關標準,加強法律宣傳和教育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要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認真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宣傳培訓工作,抓緊制定完善有關配套規定和相關標準,切實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