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的職工,能夠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嗎?
時間: 2019-05-05 訪問量:2,066
案情簡介
員工甲于2005年10月13日到A公司從事客車司機工作,約定按不定時工作制確定員工甲的工作時間。2016年9月16日,員工甲以A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被迫解除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并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共計37288.68元。
員工甲為證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實,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的派車單,以證實其存在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以及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情況。A公司認為雙方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A公司也采用輪休方式保障員工甲每月至少休息四天,無需向員工甲支付加班工資。
審理結果
本案經一裁兩審,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A公司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A公司的司機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員工甲和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亦明確約定了工作制度為不定時工作制,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標準工時制關于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的規定,員工甲訴請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駁回了甲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
律師解析
本案涉及的不定時工作制有什么特點,為什么本案中職工提供了加班工作的證據,單位也承認,但法院最終沒有判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駁回了職工的請求呢?
1. 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這是對勞動法中的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進行政策調整的工時制度, 主要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勞動者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原勞動部印發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明確界定了幾種特殊工作的職工可以采用不定時工作制,如企業高管、外勤、推銷人員,也包括本案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等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勞動者。
但該不定時工作制不是符合上述情形就可以直接采用,企業必須向勞動履行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審批,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
2. A公司依法辦理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手續,并得到許可。
本案中的職工是客車司機,符合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情形,A公司已經依照相關規定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得到相應的行政許可,且在勞動合同中也明確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即A公司采用不定時工作制是合法行為。
3. 員工甲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請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標準工時制關于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的規定。其工資是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用人單位舉出的證據可以證實職工總的工作時間和勞動強度并沒有高于標準工時,且已經安排了職工輪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超出上述規定的標準安排勞動的情況下,判決支付加班工資就缺乏依據。
律師建議
給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法律和政策規定,在法定的勞動者及崗位內采用不定時工作制,但必須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方式,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否則也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給勞動者:
用人單位有權利自主用工,但同時也有義務遵守法律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勞動者認為自己的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了解真實的原因,避免誤解,必要時可以咨詢律師或工會的專業人士。若勞動者不愿意適用不定時工作制,那在簽訂合同時就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避免日后因此發生爭議。
作者:馮麗瀅 廣西益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例來源(2017)桂04民終605號
律師簡介
馮麗瀅,廣西益遠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社會與法頻道《法律講堂》欄目主講人。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辦案風格細致耐心,誠懇敬業,曾被評為梧州市律師行業優秀黨員,梧州律師行業有道德有責任有誠信“三有”律師,曾獲廣西首屆檢察官與律師論辯賽北片區賽“最佳辯手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