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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 2015-05-24 訪問量:9,298
(2010年4月23日經廣西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六次通訊表決通過)
為加強律師協會對會員信息的采集,規范對會員的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律師協會提供服務、規范管理的職能作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會員登記范圍
廣西律師協會會員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直屬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
團體會員:各市律師協會,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辦公室)。
個人會員: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執業的律師,包括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
團體會員登記
各市律師協會辦理團體會員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登記表(一)》;
(二)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成立律師協會的文件;
(四)律師協會章程;
(五)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名單。
律師執業機構經依法核準設立后,應當在設立登記手續辦妥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其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團體會員登記。辦理團體會員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登記表(二)》;
(二)司法行政機關同意設立該律師執業機構的核準文件;
(三)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四)其他涉及律師執業機構依法設立和存續的相關材料。
公職、公司律師辦公室提交上述第(一)、(二)項材料。
各市律師協會章程或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廣西律師協會辦理會員變更登記手續,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變更登記表》,并提交變更后的章程或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名單。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住址、負責人、合伙人、組織形式等登記事項,應在司法行政機關核準變更或備案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其直屬律師協會辦理會員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變更登記表》;
司法行政機關核準變更的文件;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其他相關的變更證明材料。
律師執業機構終止執業的,應在司法行政機關核準注銷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由該機構負責人向其原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團體會員注銷登記,并提交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注銷文件。
個人會員登記
律師應當自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執業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其執業機構向其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個人會員登記手續。辦理個人會員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個人會員登記表》;
律師執業證。
律師轉所或其他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在司法行政機關核準變更或登記信息變更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其執業機構向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個人會員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變更登記表》;
變更后的律師執業證書;
其他相關的變更證明材料。
個人會員終止(中止)執業或調離廣西執業,應自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律師執業證書注銷(歇業)登記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其執業機構向其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個人會員注銷(歇業)登記,并提交相關終止(中止)執業或調離廣西執業的證明材料。
登記管理
各律師執業機構應指定專人(登記專員)統一負責辦理本單位會員登記或變更登記事務。
登記專員應及時在廣西律師協會網站上做好本單位會員的信息錄入及更新。
各市律師協會應在收到所屬會員登記材料后,指定專人對上述材料進行整理、建檔,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將上季度的會員登記表報廣西律師協會備案。
廣西律師協會對會員上報的登記材料有權進行核查,并在廣西律師協會網站及相關傳媒上予以公示。
會員登記信息作為律師行業管理的基本資料,用于行業管理,律師協會相關工作人員對登記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對于不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會員,或在會員登記中營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廣西律師協會將根據行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行業處分。
附則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0年5月4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沒有登記的現有會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初始登記。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登記表(一)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登記表(二)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個人會員登記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變更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