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女車禍遭拋棄 律師援助爭權益
時間: 2016-02-22 訪問量:1,416
王某林2010年10月經人介紹與公安鎮里太村盧某弟(化名)登記結婚,雙方無子女無共同財產。2011年2月王某林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下肢完全截肢,骨盆嚴重受損喪失生育能力等殘疾,為此獲得一筆金額為114000元交通事故賠償款。
王某林的丈夫盧某弟從事機動車運營,2012年發生交通事故而且應承擔巨額賠償。雙方都擔心王某林賬戶里的賠償款被法院查扣,雙方商量同意,由王某林到銀行支取40000元現金,10000元作為王某林交通事故案件中另一搭乘人王某梅的賠償款,30000元由盧某弟保管并用于償還他人債務,剩余的74000元轉入盧某弟姐夫蒙某鳳的銀行卡里,銀行卡由盧某弟保管。
2015年3月上旬,王某林拄著雙拐在其家人的攙扶下來到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法律援助。王某林訴稱:自己和盧某弟是經媒人介紹認識不久即登記結婚,雙方缺乏一定了解,性格不合,感情基礎薄弱。自2011年2月王某林遭遇交通事故后,盧某弟開始找借口不理我、不照顧我、不支付我的日常生活費用,甚至連日常生活用品也不給我使用。特別是盧某弟轉走屬于我個人財產的巨額賠償款后,不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對我進行無故謾罵,故意挑起夫妻之間事端導致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并對我實施家暴,徹底傷害了夫妻感情直至破裂。為此,出于生活壓力2014年2月我被迫回娘家居住,生活起居依賴年老體弱的親生父母照顧,雙方長期分居至今,特此來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其申請并指派鐘山縣致恭律師事務所律師覃凡樹辦理該案。
承辦律師和當事人王某林進行交談并查閱了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認為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協議即可,不必要通過繁瑣的離婚訴訟解決。但當事人稱:自己因車禍造成身體終身殘疾,生活無依無靠、無經濟收入來源,經雙方多次協商,盧某弟是同意離婚的,但拒絕歸還屬于當事人個人財產的74000元賠償款,否則不同意離婚。更讓當事人難以容忍的是,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盧某弟還以自己不能生育為由,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結識一桂平籍女子并帶回家同居致使其懷孕,對自己更加不聞不問,其行為違反了基本的婚姻道德。故堅決要求通過法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林因交通事故獲得的人身傷害賠償款屬于王某林個人所有,除用于歸還他人債務外,法院認定剩余的84500元歸王某林所有,盧某弟拒絕返還,其行為構成對王某林的侵害。最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1、王某林與盧某弟自愿離婚;2、盧某弟返還屬于王某林的人身損害賠償款84500元。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供稿人 謝澤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