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時間: 2019-03-15 訪問量:2,273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
3月10日,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了外商投資法草案。代表們普遍贊成制定外商投資法,一致認為,制定外商投資法是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彰顯了黨和國家堅定不移推動對外開放的鮮明立場,充分展現了黨和國家把新時代改革開放繼續推向前進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代表們一致認為,草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總結改革開放40年利用外資工作的實踐經驗,凸顯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的主基調,立足于外商投資基礎性法律的定位,兼顧中國特色與國際規則,堅持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妥善處理擴大開放和防范風險的關系,必將為新時代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代表們認為,外商投資法立法過程中,認真貫徹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加緊研究和起草工作,及時將外商投資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及時組織全國人大代表進行認真研讀討論,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并積極回應各方關切;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代表研讀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反復修改,不斷調整完善。草案符合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框架合理、內容得當、語言精練,已經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在充分肯定外商投資法草案的同時,代表們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總的看,這些意見建議都是積極的、完善性的,有的屬于細化制度、完善配套規定的意見,有的屬于對具體法律執行的工作要求,多數意見在草案起草和審議過程中都進行過反復研究,可以通過制定配套規定予以細化,或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3月11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商務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是:
一、有些代表提出,政府采購的范圍既包括產品,也包括服務。草案第十六條僅規定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是否包括服務,不夠明確,建議研究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二、有些代表建議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三、有些代表建議對草案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進一步予以完善,強化責任追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時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五、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參加商會、協會。有些代表提出,目前涉外商會、協會都是由外商投資企業組成,草案的上述表述不夠準確,建議研究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這一條中的“外國投資者”。
六、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有些代表提出,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市場主體法律,既規范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還規范企業的行為。草案的上述規定不夠全面,建議補充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七、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有些代表提出,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的調整,涉及面廣,影響大,應當對相關工作做出妥善安排,避免對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建議參照以往做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外商投資企業過渡的具體實施辦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在這一款中增加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八、關于本法的實施日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建議確定為2020年1月1日。
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
一是港澳臺投資法律適用問題。草案對這一問題未作規定,一些代表建議增加相關規定予以明確。此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曾會同有關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認為:港澳臺地區屬于中國的一部分,港澳臺投資在性質上不屬于外國投資;同時,港澳臺地區屬于單獨關稅區,港澳同胞到內地投資、臺灣同胞到大陸投資不完全等同于境內投資,屬于特殊國內投資。國家對港澳臺投資一直實行特殊的政策和管理,并在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中規定,對港澳臺投資,參照或者比照適用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對臺灣同胞投資,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同時,國家還對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在經貿方面作出特殊安排。在外商投資法中不對港澳臺投資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繼續由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來明確參照或者比照適用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是適當的、可行的。不會改變、也不會影響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實際運作,不會因此對港澳臺投資造成任何妨礙或者限制。
二是關于外商投資法的配套規定問題。在審議中,一些代表提出,外商投資法是關于外商投資新的基礎性法律,為確保有效實施,建議盡快出臺配套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后認為:外商投資法確立了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規則。從草案具體內容看,有不同情況。有的規定可以直接執行,如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等;有的規定屬于指引性、銜接性規定,可以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有的制度已經制定了配套的、具體的規定,如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等;也有一些新設立的制度,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等,需要制定相關配套規定予以細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起草外商投資法相關配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明確可操作、可執行的具體規范,做到與本法同步施行,確保外商投資法出臺后及時落地實施,保障利用外資工作順利進行。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外商投資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