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 (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時間: 2018-12-29 訪問量:1,51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廣東等地進行調研,并就草案與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交換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1月3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于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關中央文件中強調,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表明婦女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對此,應當在法律中反映這一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增加相應規定。
二、關于承包地登記的費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二次審議稿刪除了這一規定。有的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這一規定實踐中效果很好,建議恢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增加相應規定。
三、關于維護進城落戶農戶的合法權益。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益。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維護進城落戶農戶的合法權益,刪除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等內容。不久前印發的中央文件對這個問題已有明確精神。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將有關規定修改為:“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關于承包地的個別調整。草案二次審議稿對現行法律有關承包地個別調整的規定作了部分修改。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社會公眾提出,承包地個別調整問題較為復雜、敏感,建議按照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精神恢復現行法律的規定,不作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承包地調整問題政策性很強,多年來,中央在承包地調整問題上的政策沒有變化,不久前印發的中央文件對有關精神再次作了強調。因此,建議本次修法對現行法律有關調整承包地的規定不作修改,維持現有規定不變。
五、關于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后承包方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受讓方連續兩年以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方可以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專家提出,有合同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未支付價款的情形也有輕重程度之別,不宜作統一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刪除這一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專家學者、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經營主體、承包農戶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草案貫徹落實了黨中央關于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和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等決策部署,圍繞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這條主線,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給億萬農民吃下了“定心丸”,適應了土地經營權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方向,符合現階段農村實際。草案結構合理,思路清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應盡早出臺。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予以采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草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決定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