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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2017-01-12 訪問量:1,253 來源:共產黨員網
黨的執政地位,決定了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黨內監督失效,其他監督必然失靈。正所謂“行合趨同,千里相從;行不合,趨不同,對門不通”。當前,有的地方和部門出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都同黨內監督缺失密切相關。只有以黨內監督帶動其他監督、完善監督體系,才能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只有和其他監督協調起來,才能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此,《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六章就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作出新的明確規定,要重點加深對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解。
第一,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的根本出發點都是為了維護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者目標一致、形成合力。黨的執政活動需要來自組織外部的監督,沒有外部監督,黨的自我監督和約束就會弱化。要充分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支持和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積極主動、獨立自主、協調一致地行使職權,使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監督、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政府的審計監督、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檢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監督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務、方式和程序、措施開展監督,促進不同監督主體的統籌協調,實現監督的有序銜接,實現黨的自我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第二,加強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主體在執紀執法上的協調配合。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要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把黨的領導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全過程。加強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監督,要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各執紀執法監督主體既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又要配套聯動、相得益彰,推動形成完善的黨內監督體系和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確保黨始終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一方面,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另一方面,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涉及黨的領導干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該干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
第三,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監督。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推進協商民主有助于反映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愿望和要求,促進黨和政府科學民主決策,推動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認真聽取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意見”,“完善民主黨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議制度”。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黨中央不斷創新形式,創造條件發揮民主黨派的監督作用。比如,在總體部署打贏脫貧攻堅戰時,中共中央請各民主黨派與8個省份對接,對脫貧攻堅開展民主監督工作。這是中共中央賦予各民主黨派的一項新任務,是民主黨派履行民主監督職能的新領域,也是促進民主黨派監督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有機銜接的創新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