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誠律師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
時間: 2019-01-23 訪問量:967
通誠所黃春芳律師辯護的江西XX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某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經多次向檢察機關提交書面法律意見書和大量證據材料、當面或電話與主辦檢察官溝通辯護意見,檢察機關對鄧某某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鄧某某的人身自由得到合法保護。一年后,檢察機關對鄧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江西XX科技公司被凍結、查封的資產得以解凍、解封。
江西XX科技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2012年11月30日,鄧某某代表江西XX科技公司與廣西XX農林科技公司簽訂種藍孔雀購銷合同。廣西XX農林科技公司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間預付了部分貨款,2013年11、12月間,江西XX科技公司分批交付部分藍孔雀,2014年5月,廣西XX農林科技公司要求江西XX科技公司繼續發貨,江西XX科技公司認為由于廣西XX農林科技公司的原因造成延遲發貨,使得江西XX科技公司喂養合同標的孔雀成本增加,而廣西XX農林科技公司則認為江西XX科技公司提供的并非種藍孔雀而只是普通藍孔雀,雙方產生分歧,未能就爭議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江西XX科技公司未繼續履行供貨義務,廣西XX農林科技公司遂以鄧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區分局立案后,于2016年3月20日將鄧某某名下的銀行存款及車輛等近千萬的資產予以凍結、查封,并對鄧某某進行網上追逃。2017年6月27日,鄧某某被良慶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鄧某某被拘留后,鄧某某的配偶委托通誠所黃春芳律師作為鄧某某的辯護人。黃春芳律師接受委托后,會見了當事人,向江西XX科技公司有關人員了解案件來龍去脈,查閱江西XX科技公司提供的有關案件材料,對案件進行詳盡的分析、總結案件焦點。良慶公安分局向良慶區檢察院報請逮捕鄧某某的次日,黃春芳律師向良慶區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結合提交的證據材料全面闡述鄧某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事實和理由,并申請檢察院在審查決定是否逮捕鄧某某時采用訴訟式審查方式。在和主辦檢察官電話溝通后,針對檢察官的主要觀點,黃春芳律師再次出具法律意見書,就焦點問題分別從法理和社會經濟實踐的角度對法律適用進行了剖釋,就鄧某某的羈押必要性及其資產凍結、查封等問題提出意見,附以佐證證據材料進行有效辯護。第二次提交法律意見書及證據材料時,黃春芳律師當面向主辦檢察官就案件焦點問題結合客觀證據材料深入闡述了辯護意見。本案中,黃春芳律師先后提交了上百頁的法律意見書及書面證據材料以及300多兆的通話錄音、電視欄目視頻等電子數據,將錄音、視頻整理成文字供辦案機關核實。
2017年8月3日,良慶區檢察院對鄧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鄧某某獲釋。2018年8月3日,良慶公安分局向良慶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8月8日,良慶區檢察院認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良慶公安分局補充偵查。2018年9月3日,良慶公安分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9月10日,良慶區檢察院認為良慶區公安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決定對鄧某某不起訴,并要求良慶區公安分局解除凍結、查封鄧某某的銀行賬戶和車輛。
通誠所律師按照習近平總書記2018年11月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要“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法治思維,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竭誠為民營企業提供優質、專業的法律服務,最大限度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民營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廣西通城律師事務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