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出臺意見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
時間: 2015-09-29 訪問量:2,614
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檢察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最高人民檢察院于9月28日下發了《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在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行機制、界定檢察人員職責權限的基礎上,明確了檢察官司法責任的范圍、類型、認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問題。
意見指出,推進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總體目標是實現“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確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必須健全司法辦案組織,科學界定內部司法辦案權限,完善司法辦案責任體系,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
意見強調,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機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意見根據檢察官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將司法責任分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實施違背職責的行為,或有重大過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或重大過失責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嚴重錯誤的,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
意見明確了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必須追責的11種情形: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違反規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轄范圍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損毀當事人財物的;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違法違規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違反訴訟程序或司法辦案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意見同時明確了重大過失責任必須追責的8種情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錯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意見還規定了健全檢察委員會運行機制、健全檢察管理與監督機制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