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常和吳志乾等6名同志實習期滿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師協會,2015.5 )
時間: 2015-06-02 訪問量:3,208
實習律師潘常和,男,實習證號20131106110025,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9日止在廣西昭義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昭義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潘常和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吳志乾,男,實習證號20131304110003,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在廣西正營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正營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吳志乾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譚洪峰,男,實習證號20131405110002,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止在廣西金城江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金城江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譚洪峰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梁振文,男,實習證號20131308110017,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在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梁振文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韋日文,男,實習證號20131310110022,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在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韋日文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曾超煜,男,實習證號20131405110004,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在廣西弘生聯合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弘生聯合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曾超煜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和廣西律師協會《廣西壯族自治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試行)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核工作規則(試行)》有關規定,河池市律師協會對上述6人提交的有關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并于2015年5月 23日對上述6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和綜合評定,擬對上述6名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評定為“合格”?,F將河池市律師協會對上述6名同志的考核意見予以公示,公示期為十天,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 11日止。
在公示期內,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請以書面形式(需屬實名)向河池市律師協會或廣西律師協會反映。
舉報電話:0778-2298591 0771-5865220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