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無償捐贈抗“疫”物資能否稅前抵扣?
時間: 2020-02-20 訪問量:904
無償捐贈抗“疫”物資能否稅前抵扣?
一、問題提出
2020年1月,湖北武漢爆發新冠肺炎病毒疫情以來,舉國上下,萬眾一心,各單位積極組織向有關慈善機構捐款捐物支援湖北抗“疫”。
據悉,截至2020年2月14日12時,湖北省慈善總會接收疫情防控捐贈資金合計425992.95萬元,其中定向捐贈資金63946.80萬元,非定向捐贈資金362046.15萬元;接收并轉贈發放疫情防控捐贈物資合計1901.23萬件。
問題:抗“疫”期間,無償捐贈物資能否稅前抵扣?如何抵扣?
二、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0年2月6日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簡稱2020年9號公告)。
三、律師意見
無償捐贈抗疫物資依法可以稅前抵扣。但是,稅收政策計算比較復雜,涉及增值稅視同銷售及附加稅費,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和稅前扣除問題。
捐贈貨物是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內的貨物,可能涉及消費稅等。針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捐贈貨物,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公告總結如下幾個重點:
1.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9號公告第三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
(1)企業無償捐贈,在企業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自制的資產,
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屬于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3.公益捐贈支出可全額稅前扣除。
企業無論是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物品、還是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物品,都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四、律師建議
2020年9號公告突破了之前“無償捐贈物資需要提供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規定。特別是對于直接捐贈給醫院的物品,可以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即可。建議接收捐贈抗疫物資的單位主動向無償捐贈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相關憑證。
附件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全文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捐贈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來源:廣西律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華勝律師事務所
作者:劉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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