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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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
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2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
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1次通訊表決審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廣西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的工作,進一步發揮律師在行業管理及各專業領域的作用,促進廣西律師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專業委員會是在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領導下,負責開展律師業務理論研究及業務經驗交流、擬定律師業務規范、對從事不同法律業務的律師進行指導的專業機構,旨在提高律師業務素質、拓展業務領域、提高業務水平,促進廣西律師專業化分工,實現廣西律師行業整體優化。
第三條 專業委員會的設置由理事會決定。理事會可以根據律師行業發展的需要及律師業務發展的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并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置進行調整。
第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業務理論研討工作,組織經驗交流活動;
(二)進行工作調研指導和業務預測展望、拓展律師業務范圍;
(三)從相關專業角度,就國家立法、司法、行政活動及社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制定律師從事相關業務的操作指引、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
(五)協調律師業務活動,建立與律師業務活動相關的社會支持網絡,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六)進行信息收集、整理、傳播等活動,建立行業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七)發揮專業委員會的人才優勢和委員的骨干作用,加強律師業務培訓,提高律師專業素質;
(八)在廣西律師協會的指導下,開展律師對外交流活動;
(九)與市級律師協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建立工作聯系,推動市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
(十)廣西律師協會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職責、理事會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專業委員會的日常聯絡與協調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5人,委員若干人,根據需要可以設秘書長1人。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含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下同)由執業律師(含專職、兼職、法律援助、公職、公司律師,下同)擔任。原則上每個專業委員會人數不少于10人,不超過40人。業務范圍較寬的專業委員會,委員確需超過40人的,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可以設若干專業組, 組織開展專項業務研究。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會長辦公會提出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本委員會顧問的建議,由會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十條 廣西律師協會建立專業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召開。主任聯席會議由廣西律師協會全體理事、各委員會主任以及廣西律師協會副秘書長、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組成。
主任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全面總結各委員會上一年度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部署本年度工作,開展委員會的評優評先。
第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會議制度。主任會議由委員會的分管會長、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協會秘書處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作為所屬委員會執行、指導機構。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向會長辦公會提出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取消;
(二)制定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三)制定適合本委員會的有關工作規則、制度;
(四)組織開展本委員會活動;
(五)決定本委員會的其它事宜。
主任會議成員享有平等表決權,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三章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第十二條 擔任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執業三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近三年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三)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辦理過相關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或在學術刊物上發表過相關專業領域的文章。
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需為執業五年以上、在本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的執業律師。
第十三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采取自薦和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組織進行。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建議名單由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商協會分管會長,從各市律師協會(區直律師事務所)推薦名單中提出,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后由理事會審議確定。
委員建議名單由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商分管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從各市律師協會(區直律師事務所)推薦名單中提出,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市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可以為廣西律師協會相應專業委員會的當然委員。當然委員在任期內喪失職務資格的,其當然委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四條 原則上1名律師最多可以加入2個委員會。
同一律師事務所在同一專業委員會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人,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可適當增加名額,但最多不超過4人。
第十五條 各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期同理事會任期,可以連選連任,原則上委員會主任的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
(一)召集、組織所屬委員會主任會議及其他活動;負責所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二)執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定,落實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任務;
(三)執行所屬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向委員布置工作;
(四)組織委員開展本專業領域理論課題研究,形成理論研究成果;
(五)經授權代表廣西律師協會或以所屬委員會名義對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六)向理事會匯報工作,向委員通報情況;
(七)負責本委員會每年度的履職考核以及委員的考核、評優工作;
(八)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條 委員會副主任根據委員會分工情況,負責協助主任工作。
秘書長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與副主任共同協助主任開展好委員會工作。
第十八條 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二)對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設想及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忠實履行職責,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每年向所屬委員會至少提交1篇本專業領域的論文或案例;
(五)規范自身的言行,維護本委員會及律師協會的聲譽,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其在委員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九條 委員出現下列情形,其資格取消:
(一)不再從事律師工作的;
(二)無故不參加所屬委員會活動兩次以上的;
(三)所屬委員會開展全體委員活動累計三次請假的;
(四)不完成所屬委員會工作任務累計三次以上的;
(五)有嚴重違背本規則行為的;
(六)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委員出現上述情形的,由該委員會主任會議向會長辦公會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或情況說明,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取消該委員資格。
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出現上述情形的,由協會秘書處向會長辦公會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或情況說明,由會長辦公會提議理事會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本人可以向會長辦公會提出書面辭職請求,委員由會長辦公會批準,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四章 專業委員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專業委員會應按照本規則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設置方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開展活動。
第二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應舉辦一次全體委員參與的業務活動,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業務研討活動應鼓勵非委員會員參加。
各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應事先向協會秘書處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活動背景與目的、方式和內容、經費來源和使用等。
第二十三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委員會會議或其他形式活動應做會議記錄或有關活動的書面記錄。
活動結束后,應及時撰寫活動綜述,具體、詳實反映活動情況和成果,并及時在廣西律師協會官方網站公布,盡可能利用網絡媒體等手段傳播委員會工作成果,為律師從事相關業務提供借鑒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各專業委員會參加會議的委員人數須達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并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方可形成決議;其他不需要表決的事項,參加會議的委員人數須達到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決采用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條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會議或活動的,需書面向主任請假。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活動的委員,可以書面形式就會議議題表明意見。
第二十七條 廣西律師協會對專業委員會工作實行年度履職考核。
各專業委員會應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履職考核辦法》要求,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委員會及委員上一年度的履職考核工作,并將履職考核材料報協會秘書處。
協會秘書處負責將各專業委員會的材料統一匯總后編印成冊,提交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審議。
第五章 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
第二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經費來源:
(一)廣西律師協會撥付的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
(二)律師事務所支持;
(三)社會贊助等。
第二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必須事先向協會秘書處備案,呈報書面活動方案及經費預算,并在活動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將經費使用的情況及有關票據提交協會秘書處財務報賬。
各委員會應合理、節約使用活動經費。委員會活動經費禁止在委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處、協會財務委員會有權對各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規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