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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黨章:強調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黨章
2016-06-14 訪問量:910 來源:共產黨員網
對于“文化大革命”期間通過的九大黨章、十大黨章,鄧小平曾評價說:“九大、十大搞得黨章,實際上不大像黨章,黨員有些什么權利和義務,究竟怎么樣才算個共產黨員,不合條件怎么辦,都沒有規定好,需要修改。”的確,1969年4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是九大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錯誤方針在黨的建設上的體現。
按照1956年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應該在1961年召開。但是,在社會主義建設全面展開和對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道路的艱辛探索中,由于種種原因九大沒有按時召開。1967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組發出《關于征詢對‘九大’問題意見的通知》;12月,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組發出《關于進行修改黨綱黨章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關于修改黨綱黨章的方案。1968年10月,黨的八屆擴大的十二中全會通過《關于<中國共產黨章程>(草案)的決定》。1969年4月1日至24日,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標志著“文化大革命”第一階段的結束。會議期間,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
九大黨章的內容僅有六章十二條,完全背離了八大黨章的正確綱領,是適應“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傾錯誤的需要而產生的。九大黨章否定了八大已經明確的黨的工作重點的轉移和黨領導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任務,提出以階級斗爭為綱;在黨員條件上,取消了黨員權利和入黨預備期,把八大黨章規定的黨員十項義務改為“活學活用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等五項條件;在組織原則上,取消了八大黨章中關于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的集體領導,發揮下級組織的積極性、創造性等條文。總之,九大黨章是“文化大革命”這個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產物,是適應“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傾錯誤的需要而產生的,給黨的建設帶來了嚴重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