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廣西旅游行業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問題88項回答》之合同履行篇(三)
時間: 2020-04-20 訪問量:1,496
61.旅游企業為支持疫情防控而進行公益性捐贈時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律師解答:根據《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救災捐贈受贈人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說明。”的規定,如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承諾不能按時兌現,則存在救災捐贈受贈人繼續依法追要捐贈款物的風險。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在企業的公益性捐贈行為與債權人具有利益沖突時,存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風險。在財產未實際交付,債權人當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捐贈行為;在財產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則不具備撤銷的條件。
62.旅游企業為支持疫情防控在進行公益性捐贈時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律師解答:根據前述旅游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時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對支持疫情防控進行公益性捐贈的旅游企業:1.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2.加強對外捐贈行為規范管理,規范公益性捐贈的決策機制,根據自身經營實力和承受能力,確定對外捐贈支出的額度,有效維護股東權益,避免不當的債權債務糾紛。
63.旅游企業對支持疫情防控進行公益性捐贈的,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律師解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第9號公告,捐贈企業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1)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2)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4.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前已接受消費者的住房預定,酒店以疫情為由拒絕提供入住服務的,是否構成違約?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當出現新冠肺炎疫情這一不可抗力情形的,酒店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取消消費者的住房預定。但酒店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規定,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65.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酒店無法提供入住服務的,是否應當雙倍返還消費者已交付的定金?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酒店在收取消費者定金之后又無法提供入住服務的,應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但是,定金罰則屬于擔保性質,且無法提供入住服務系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法則”的規定,酒店無需向消費者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66.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能否征用酒店?
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因此,政府部門因為疫情防控需要是可以征用酒店的。
67.酒店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的,能否要求獲得補償?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的規定,酒店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的,應當獲得補償。
68.企業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拒絕履行應付賬款的義務?
律師解答:一般來說,旅游企業的應付賬款的產生是因為接受了對方的貨物或者服務等而產生的,是應當承擔的合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對于應付的賬款,旅游企業也不能因為疫情而拒絕履行。當然,如果應付賬款因疫情無法及時結算的,可以此為由延期結算,但應當及時與對方友好協商,說明情況。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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