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時間: 2021-02-27 訪問量:1,39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法釋〔2021〕2號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
刑法條文 |
罪名 |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 |
妨害安全駕駛罪 |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 |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 |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 |
危險作業罪 |
第一百四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 |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 |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 |
妨害藥品管理罪 |
第一百六十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 |
欺詐發行證券罪 (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 |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 |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商業秘密罪 |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 |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 |
襲警罪 |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 |
冒名頂替罪 |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 |
高空拋物罪 |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 |
催收非法債務罪 |
第二百九十九條 (《刑法修正案(十》) |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 |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 |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 |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 |
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 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 |
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 |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 陸生野生動物罪 |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 |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
第三百四十四條 |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 |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 |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 |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