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生產醫院過錯 法援律師依法維權獲賠償
時間: 2017-02-20 訪問量:1,225
2013年12月22日,原告孔某母親林某到某衛生院分娩,次日醫院進行胎頭吸引生產下孔某,造成孔某新生兒腦損傷。原告后轉入縣某醫院、市某醫院治療。2014年9月賀州市醫學會認定衛生院負主要責任、二級丁等醫療事故,2014年12月廣西醫學會認定中心衛生院負70%責任、二級乙等醫療事故。2015年1月8日,原告代理人向富川瑤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該中心的周正福、林喬峰律師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通過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及查看相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建議原告法定代理人進行醫療損害糾紛進行訴訟,并申請人民法院委托相關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富川瑤族自治縣某鎮中心衛生院賠償原告孔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34560.10。
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醫療事故糾紛還是醫療損害糾紛及責任分配,援助律師根據實際情況,以醫療損害糾紛進行訴訟,為原告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提供了保障,最大程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賀州市律師協會謝澤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