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 修改情況的匯報
時間: 2018-08-31 訪問量:1,68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企業、研究機構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廣東、江蘇等地進行調研,聽取意見。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總的認為,為規范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見,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根據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和新業態不斷涌現的實際,針對各方面提出的進一步明確本法定位、突出重點、刪繁就簡的建議,形成了以下修改思路:一是,遵循規范經營與促進發展并重,保障并支持電子商務創新發展;二是,聚焦于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針對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和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作必要的補充完善,以更好地保證交易安全,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三是,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原則,對有關方面認識尚不一致、還看不準的問題,僅作原則規定或不作規定;四是,對現行相關法律已有規定的,本法不再作重復規定,同時保留或增加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性規定。按照上述思路對草案進行修改后,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又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一些電商企業、行業組織、專家的意見,各方面總體贊同上述修改思路和主要修改內容。
法律委員會于9月2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和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7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現將電子商務法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草案第十一條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分為“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并分別作了定義。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專家提出,草案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分類和含義規定得不夠清晰。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中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統一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并在草案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二、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上述免于工商登記的范圍過窄,不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另一種意見認為,草案與最近國務院發布施行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總體一致,目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已合并,實行一照一碼,工商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工商登記應當線上線下統一。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的上述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三、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經營者的身份、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審查、登記。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應當進一步要求電子商務平臺配合監管,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提供經營者信息,并為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提供便利。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經營信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應當辦理工商登記的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提供便利。
四、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規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注銷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對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四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五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五、一些常委委員和企業、專家、社會公眾建議,針對電商平臺利用不合理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公平交易行為的問題完善草案相關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增加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提前公示修改內容的規定。二是,將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六、草案第五十三條中規定,電子商務平臺“明知”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企業、專家建議,進一步強化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的上述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在草案第五十四條中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七、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專家建議,完善電子商務合同訂立、履行規范,進一步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二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并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范和時限;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經當面查驗無異議的,收貨人應當簽收。三是,將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授權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八、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專家、社會公眾建議,針對實踐中消費者投訴舉報難、獲取證據難問題,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爭議處理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單列一章,并增加以下規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二是,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上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建議,充實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法律委員會經研究,為進一步體現“互聯網+”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推動農村經濟和扶貧攻堅的重要作用,建議將“電子商務促進”單列一章,并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條規定,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應用,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二是,增加一條規定,國家促進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的互聯網技術應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合作,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三是,將草案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物流網絡建設,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加強電子商務標準體系建設。
考慮到草案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電子支付、快遞物流等方面的管理性規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已作了規定,對此作了必要的刪減、整合,并增加了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銜接的規定;同時,根據修改后的內容對法律責任一章進行梳理并作了調整。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