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少年獲得減輕處罰
時間: 2015-01-13 訪問量:4,500
阿東是柳州市人,1991年2月15日出生。今年3月24日,檢察院在再起訴書中認定:阿東從2007年2月至2008年11月,分別伙同他人及單獨作案5次,在柳州市區盜竊得五菱牌微型汽車5輛,價值人民幣101900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依照《刑法》第264條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因阿東及其家人無經濟能力委托辯護人,法院依法通過柳州市柳南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有法律援助義務的景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再應為阿東提供辯護。楊再應受理后,看到起訴書認定阿東被指控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且達10萬余元。楊再應清楚,依司法解釋規定,盜竊5萬元即達到數額特別巨大,如果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阿東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了維護被告人阿東的合法權利,楊律師會見了阿東。經認真閱卷,發現起訴書認定的第1次盜竊的時間為2007年2月2日,所盜汽車1輛價值為30200元,當時,阿東未滿16周歲。依《刑法》第17條的規定,阿東對此盜竊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應從指控的盜竊總數額101900元中扣除,阿東實際應負刑事責任的為盜竊4次,所盜汽車4輛,數額為71700元,雖然仍屬數額特別巨大,但比原起訴認定的數額少了30200元。
另外,楊再應律師還發現,有充分證據證實阿東系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時即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盜竊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這些有利于被告人阿東的事實和情節,起訴書均沒有提及。為此,楊律師在法院開庭審理前,向公訴人提出后,開庭時,公訴人對起訴作了更正和補充。法庭辯論階段,楊律師為阿東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認為阿東盜竊4次,數額為71700元,數額特別巨大,但作案時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犯罪后又有自首情節,他具備兩個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予以減輕處罰。此意見得到公訴人認可,并被法院采納。
4月13日,楊再應律師收到了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判決認定被告人阿東盜竊71700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盜竊罪,有減輕處罰情節,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