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疫情下“孕產哺三期”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八大問題
時間: 2020-03-02 訪問量:1,037
在防控疫情與有序復工相互交錯的復雜情況下,針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此類特殊人群,相關部門在政策方面給予了特殊保護——2020年2月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17號),指明“兒童和孕產婦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易感人群”,要求對兒童及孕產婦給予特殊保護;2020年2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公會發布《自治區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關于在疫情期間加強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特別保護提倡居家遠程辦公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單位工會女職工組織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并明確提出四點工作要求,但并未就其相關工作安排和待遇等提出具體的操作指南。在此背景下,筆者結合相關政策,就疫情期間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勞動關系中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解答,供企業及“三期”女職工參考。
一、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能否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職工返崗復工的問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關于在疫情期間加強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特別保護提倡居家遠程辦公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通過協商方式,積極推動用人單位加強生育保護,結合實際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居家遠程辦公、靈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時間,做好疫情期間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
上述規定及其他政策鼓勵各類企業靈活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相關工作,對有條件遠程居家辦公的,應優先考慮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遠程居家辦公,盡可能降低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因出門辦公而感染的風險。
企業還可以與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協商,采取使用帶薪年休假或企業自設的福利假等方式延緩返崗復工。
對無法安排居家辦公的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返崗,企業應做好返崗復工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工作,為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提供特殊的勞動保障并仍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給予其他的相應權利保障。
二、疫情期間企業能否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加班或者安排夜班的問題
是否安排加班本質上屬于企業的用工自主權的問題。但基于疫情這一特殊情況,《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二條第(二)款:“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的規定對疫情期間的加班問題作出了相應指導。根據該文件精神,政策層面鼓勵企業在一般情況下不安排到崗加班,以減少聚集的風險,如確因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也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安排加班工作。
特別提醒: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敝幎ǎ髽I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孕期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對于懷孕7個月以內以及哺乳期的女職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的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安排其適當加班或安排夜班,但如懷孕7個月以內以及哺乳期的女職工提供醫療機構的有關證明材料證明其身體狀況不適合加班或值夜班的,企業應不安排其加班或值夜班。
三、如孕期、哺乳期女職工采取居家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勞動的,企業能否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之規定,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與孕期、哺乳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企業有證據證明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情形的,也應當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與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核查是否存在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情況并要求其出具相應醫療機構的證明;如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無法提供相應證明的,企業還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企業可以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
筆者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疫情這一特殊情況企業與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協商由到崗上班轉變為居家遠程辦公,實質上僅是工作地點和工作方式在疫情期間的靈活變通,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工作內容、崗位職責要求等并未發生變化,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仍然在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義務,因此不能認為“居家遠程辦公”已經構成了“調整工作崗位”。
四、疫情期間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工資待遇支付問題
(一)被確診、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密切接觸的孕期、哺乳期女職工被隔離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企業應依照 (桂人社發〔2020〕4號)第二條第(一)款“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權益。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钡囊幎ǎVЦ对衅?、哺乳期女職工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如隔離期結束后仍無法正常復工的,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二)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而不能返崗的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不包括前述情形)的工資支付問題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一個月)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不低于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三)居家遠程辦公或者根據企業安排采取錯峰上下班、靈活工作時間的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工資支付問題
女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其工資待遇,如有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費。
(四)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外地返邕,因響應政府號召自行居家隔離14天未能返崗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
安排居家或其他靈活方式辦公的,正常發放工資,如有加班的給予加班費用。如未安排工作的,企業可以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即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發放生活費。
五、關于疫情期間企業可否強制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居家隔離的問題
根據有關復產復工的文件規定,企業已經符合復產復工的條件且已經恢復正常經營的,企業無權強制要求已經符合返崗復工條件的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繼續居家隔離并以此為由繼續發放生活費。政策層面鼓勵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復產復工,也鼓勵企業與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協商采用遠程居家辦公的方式提供勞動。
六、疫情期間產假是否可以順延到疫情結束的問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依照上述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女職工可以享受不少于148天的產假(難產、多胞胎另計),產假時間按照自然天數計算,并不因出現疫情而得以延長。
七、疫情期間正在休產假的女職工工資的發放問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應當由企業正常發放,不得參照疫情期間有關協商或停產的規定降低其工資待遇。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得重復享受,如企業已經為女職工購買了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女職工,如生育津貼少于原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如用人單位未為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和原工資待遇發放。
八、關于疫情期間以及疫情之后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問題
因此次疫情對各行各業沖擊較大,許多企業面臨著經濟壓力大、經營出現困難等情形,部分企業不得不采取解除勞動合同、協商或強制減員等方式減少壓力、維持生產。孕期、哺乳期、產期女職工作為特殊人群,在此種情形下相對處于弱勢。為保護“三期”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關于在疫情期間加強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特別保護提倡居家遠程辦公的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密切關注疫情期間及疫情過后返崗復工女職工權益保護問題,依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權益”,各類企業工會應重點關注女職工尤其是“三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問題,積極與企業、女職工進行溝通及政策宣講,維護好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權益。
同時,《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關于在疫情期間加強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特別保護提倡居家遠程辦公的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向地方有關部門反映疫情期間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訴求,及時協同解決相關問題?!睆娬{相關部門的協同解決問題職責。如果“三期”女職工認為自己在疫情期間及疫情之后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依法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工會、各市總工會或企業工會等有關部門反映相關訴求,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20〕4號);
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17號);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工會《自治區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關于在疫情期間加強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特別保護提倡居家遠程辦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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