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時間: 2018-10-26 訪問量:1,55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征求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在中國人大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面認為,草案貫徹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充分吸收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與監察法的銜接更加緊密,對境外追逃追贓更具有推動力,更好地體現了懲治犯罪與尊重保障人權相結合,更加成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9月25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政法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6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的決策部署,有針對性地對刑事訴訟法作出適當的修改補充,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踐中通常采用有利于關護幫教未成年人的審判方式,并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且一般采取集中審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開展關護幫教和法庭教育,難以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建議增加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適用速裁程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增加相應規定。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普通程序的規定重新審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作出相應修改。
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要求缺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提出,缺席審判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審查上應嚴格把關。除了審查起訴書是否具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外,還應當對是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進行審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缺席審判的條件中增加相應規定。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中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就缺席判決提出上訴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建議增加人民檢察院對缺席判決提出抗訴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增加相應規定。
五、今年6月,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規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等任務,行使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相應執法職權;同時要求在條件成熟時修改有關法律。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有的社會公眾提出,為做好與《決定》的銜接,保障依法打擊海上犯罪活動,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相應規定,明確中國海警局的偵查主體地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中央軍委法制局、武警部隊、中國海警局共同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在刑事訴訟法附則中增加規定,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中國海警局辦理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地方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律師、專家學者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總的評價是:草案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相關重大決策部署,充分體現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和經驗,內容特定,指向明確,有利于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加大反腐敗追逃追贓工作力度,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草案規定的主要制度規范堅持法治思維,遵循訴訟規律,符合司法實踐需求,科學合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是可行的,已基本成熟,應盡早出臺。有的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予以采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決定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