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疫情期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通過微信電話、視頻等互聯網方式召開股東會議是否合法?應注意什么?
時間: 2020-02-17 訪問量:892
問題提出
疫情期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通過微信電話、視頻等互聯網方式召開股東會議是否合法?應注意什么?
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八十五條 【決議的撤銷】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的組成及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與記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的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一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第三條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第四條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律師意見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防止決議產生無效、被撤銷或不成立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通過微信電話、視屏等互聯網方式召開股東會議并形成決議,故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通過微信電話、視頻等方式召開股東會議并形成決議,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對此種股東會議召開形式作出明確規定,以減少爭議。即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微信電話、視頻等方式召開股東會的,也應當做到召開程序、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保障每個股東的合法參會及表決權利,并且應當保存相關的數據信息。
在疫情大背景,如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確需召開股東會議又無法先行修改公司章程的,可嚴格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對股東會議召開的規定,先行召開股東會議,解決公司實際困難。但律師建議事后應由全體股東補簽書面股東會議決議予以追認,并且由股東確認對該微信電話、視頻召開股東會的形式、程序均無異議,盡可能減少無謂的法律風險。
可以預見的是,隨著5G技術的發展,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事務采用互聯網方式進行,包括通過互聯網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等,而此次疫情爆發極有可能加速這一場景的提前到來。企業如果希望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應當提前布局,方能立于不敗之地。而不管是通過何種形式召開股東會議,都應當做到規范召開。
律師建議
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如何規范召開股東會議的解決方案建議:
1.公司有必要制定規范、詳細且具有實操性的公司章程,對召開股東會議的議事規則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召開會議的召集程序、通知程序、主持程序、議事方式、表決權及表決程序、會議記錄方式、表決記錄方式等程序性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并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議。
2.在召開股東會議之前,依法確定好股東會議召集與主持的負責機構及主持人,分別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執行,由召集機構及主持人啟動股東會議召集程序并主持召開股東會。
3.在召開股東會議過程中,做好通知(含公告)、簽到(出席登記)、會議議程、會議記錄、表決記錄、股東會議決議等手續,保證所有手續原件可存檔(如果是電子數據則可存檔且不被修改、損壞),并存檔于公司。
4.股東會議通知、會議議程、會議記錄、表決記錄等均應當明確記載會議議題、擬審議及決議事項、時間、地點、召集人、主持人、應到股東、實到股東、其他出席人員等基本要素,并按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送達股東,到會股東應進行確認。
5.如股東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相關權利。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表決權;分別對列入本次股東會議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委托書的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章;委托書注明如股東不作表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意思表決等。
6.正式召開股東會議前,確定負責機構或負責人對股東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審查。
7.確定負責機構或負責人對擬決議內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審查,如有違反而又有必要修改公司章程的,可另行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方式修正公司章程。
8.確定負責機構或負責人對擬決議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導致無效的,及時根據法律規定對決議進行修正。
9.作出股東會議決議后,確定負責機構或負責人及時按照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通知全體股東。
10.召開股東會議存在不規范的,股東、董事、監事等可及時要求股東會議召集機構重新規范召集召開股東會議,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或訴訟。
來源:廣西律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華勝律師事務所
作者:廖富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