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是否有效
時間: 2020-06-04 訪問量:2,165
六月,驕陽映照出天的藍,明媚而廣袤,一如無邊的畫卷。六月,是童年的搖籃與夢想,是孩子們的節日。為此,在六月期間,廣西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精選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典型案例,通過案例分析或者法律研討等形式在“青春有法,護‘未’成長”專欄推出,幫助未成年人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用法律的光芒照亮未成年人前行的道路。
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是否有效
生老病死,人之常事。一個家庭,逝者已駕鶴云游,徒留后人睹物思人;生者本應相互扶持,和睦相處,其樂融融,以慰藉先人在天之靈。但是,現實有的時候讓人出其不意。最近,筆者就代理了一起因遺產爭奪而引發的法定繼承糾紛的案件,其中本案中涉及一個關鍵事實的效力認定,那就是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是否有效的認定。
基本案件事實
大周與小雅結婚后于2000年生育婚生女兒小周。不久,大周與小雅離婚,后于2010年與大田結婚。大周與大田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一同居住在大周的父母家。至2012年,大周與大田共同向大周的母親老劉及其他親屬借款買房。支付完房款后,2012年底大周不幸因公逝世,遺留所購房產尚未分割。2013年某一天,老劉委托其大兒媳葉子催促大田歸還購房借款。大田向葉子提出要求,以小周、老劉放棄繼承大周遺留房產作為其償還購房借款的交換條件。為及時收回欠款,葉子無奈之下,既未將此事告知老劉,也未征得老劉的同意,便自己手寫了一份內容大概為“老劉自愿放棄繼承大周遺留房產”的個人聲明,大田拿到聲明后即刻將應償還給老劉相應購房借款交給葉子;同日,大田拿著該份聲明又找到小周的生母小雅,以同樣的要求讓小雅在空白處手寫一份內容大概為“小周自愿放棄繼承大周遺留房產”的個人聲明。事后,小雅未將此事告知小周。現大田將老劉和小周告上法庭,主張自己對大周遺留的房產享有完全所有權,因老劉和小周聲明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而不予對其二人進行遺產分割。
案件分析
本案中,小周是否還能繼承大周遺留的房產,取決于小周的這份被他人代書的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是否有效。
1.小雅是小周的法定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本案中,小周于2000年出生,系小雅與已故大周的婚生女,即小雅系小周的母親。至2013年,小周剛剛年滿13周歲,其屬于沒有獨立、穩定的經濟收入的未成年人,即小周依法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雅依法是小周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則該代理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鑒于前述分析,既然小雅是小周的法定代理人,那么關于小周繼承大周遺產的事宜,小雅代理小周放棄大周遺留房產的繼承權,該行為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小周的利益,小雅代理小周放棄繼承權的聲明無效。因此,小周依然是大周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有權對大周遺留的遺產進行繼承。
這是一個再尋常不過的故事,法律規則就像一把尺子,去衡量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偏不倚。恰恰是這份滲透生活點點滴滴的公正,才讓我們每一個孩子感受到雨露的呵護與滋養,在陽光中茁壯成長。
來源:廣西桂海天律師事務所
作者: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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