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糾紛遭毀容 律師援助獲賠40萬
時間: 2016-02-19 訪問量:1,524
受援人莫某與鄧某于2013年底經人相識,相處一段時間后莫某對鄧某不滿意,要求分手。鄧某追求莫某無果,認為其被莫某欺騙感情,于是決定報復莫某。2014年11月30日下午17時許,鄧某駕駛摩托車攜帶硫酸在莫某上班附近等待其下班。19時許鄧某尾隨下班的莫某到了其住處,當莫某正要打開住處的門時,鄧某用攜帶的硫酸潑到莫某的臉部上,致使莫某被硫酸燒傷,嚴重毀容。事故發生后莫某先后鐘山縣人民醫院、賀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鐘山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被害人莫某被硫酸燒傷后至Ⅱ-Ⅲo燒傷,評為重傷二級;鐘山縣公安局對莫某傷情進行傷殘程度鑒定,經鑒定構成五級傷殘。此次事故給受援人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受援人求助法律援助中心。
廣西致恭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汝幸律師接受指派后,及時會見了受援人,并做了談話筆錄,告知受援人相關的訴訟風險。同時聯合實習律師鐘誠一并去調查取證,收集證據材料,經了解鐘山縣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十一年。隨后,承辦律師及時擬寫了訴狀,與受援人一并到鐘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被告鄧某賠償原告莫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3855.46元。
由于本案被告已被關押在桂林監獄,2015年8月25日承辦律師不辭辛苦到桂林監獄參加庭審。在庭審中,承辦律師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法發表代理意見:一、本案事實清楚、正覺確鑿充分,被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本案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有充足證據,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法提出以下賠償項目:1、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費用清單等花去醫療費85681.9元;2、莫某因燒傷住院治療74天,應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7400元;3、根據疾病證明書的診斷和建議,應賠償營養費4160元;4、莫某住院期間需陪同一人,應賠償護理費4953.56元;5、莫某因被燒傷務工6個月,傷前在威林風味餐館工作月薪2000元,應賠償誤工費12000元;6、莫某因燒傷造成五級傷殘,因賠償殘疾賠償金279660元;7、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眼中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侵權人的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應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綜上,被告鄧某的侵權事實清楚,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賠償賠償各項損失。
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基本上被人民法院采納。判決:被告鄧某賠償原告莫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04714.2元。
本案是由于男女感情糾紛引起的悲劇,雙方都受到損害。鄧某由于一時之快面臨著長達十一年的監牢,而年僅二十多歲的莫某也因為鄧某的不法行為造成毀容,給她及其家人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和經濟壓力。
(供稿人:賀州市律師協會 謝澤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