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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黨員、干部必須顧全大局,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017-01-09 訪問量:1,227 來源:共產黨員網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指出:“黨員、干部必須顧全大局,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問題應該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積極主動做好化解社會矛盾、防控社會風險工作,不準組織、參與、縱容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應該說,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性,大多數領導干部的認識是明確的。但是在一部分干部中,也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模糊認識。例如,有的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沒有把維護穩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來;有的認為少數企業、個別地方出點亂子不要緊、無礙大局;有的對本地、本單位存在或潛在的不穩定因素視而不見,滿足于表面上的太平,盲目樂觀;有的認為維護穩定是政法部門的事,與己無關;有的不積極主動地去做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甚至出于個人和小集團利益,背后參與和組織一些群眾鬧事,等等。這些認識和行為都是不對的、有害的,必須堅決克服和糾正。
第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不斷實現和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群眾切身利益的態度,決定實現和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力度,也就決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程度。有的領導干部宗旨意識不強,對群眾的利益、愿望和訴求漠不關心。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下行壓力較大,一些企業生產經營很困難,相當一部分職工群眾的生活受到影響,我們更要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千方百計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特別是要多到條件艱苦、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疏導和理順群眾情緒,為他們排憂解難。信訪是群眾反映訴求的主要渠道,各級黨委必須從事關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高度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健全信訪聯席會議制度,各級領導干部必須 定期下訪、定期接待上訪群眾、經常閱處群眾來信,注重分析網絡輿情,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推行陽光信訪,健全公開透明的訴求表達和辦理機制。
第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重視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把《準則》精神落到實處,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重視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一是正視問題不回避。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涉農利益、涉法涉訴等突出問題,要綜合施策,重點解決。二是認真研究不推諉。對合理合法的問題,要落實賠補到位,給群眾以公道;對確有困難的群眾,要救助幫扶到位,切實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對有情緒的群眾,要教育疏導到位,解開他們的心結,理順他們的情緒。三是及時解決不拖延。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和通過各種渠道反映的問題,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決不能小事拖大,釀成群體性事件。
第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建立健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近年來,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門為群眾提供依法維權的途徑不暢,效果不理想,致使少數群眾選擇以群體性事件等過激方式尋求解決問題。我們必須按照《準則》的要求,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問題應該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積極主動做好化解社會矛盾、防控社會風險工作。一是通過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 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等,暢通群眾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對群眾合理合法訴求,要及時主動辦理,不能拖著不辦;對群眾上訪,要嚴肅認真地化解;對傷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要及時糾錯;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沖突,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不要等大鬧起來再去解決。二是深入細致做好宣傳、教育、引導群眾的工作,努力從源頭上減少矛盾。要使群眾認識到,以群體性事件等過激方式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被國內外敵對勢力所利用;還要使群眾懂得,即使訴求合理合法,如果表達方式方法不合法,仍然屬于違法行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抱有“法不責眾”和“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認識。對于違法滋事的群體性事件,必須依法嚴肅處理。對處置群體性事件不力的,要嚴肅問責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