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復工在即,你做好準備了嗎?——給HR的復工操作指南
時間: 2020-02-14 訪問量:893
2020年伊始,一場肆虐全國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全國人民度過了一個超長假期。現在離假期結束正式復工的日期越來越近了,相信很多HR已經著手為復工做準備。為此,我們整理了這份HR復工操作指南,希望能夠幫助企業HR應對當前復雜的局面,保障企業各項工作正常穩定地開展。
一、成立疫情處理小組
由HR牽頭建立公司管理層參與的疫情處理小組,建立防控組織與機制,密切關注疫情進展,提前做好準備。針對疫情防控及衛生宣傳需要,編制“疫期”員工安全行動指南,下發給員工閱讀執行。建立疫情報告制度,制定相關表格,要求每位員工每天按要求上報身體狀況、出行情況及其他特殊情況說明,如發現疫情,一定及時上報,不能隱瞞。
二、確定合理的復工時間
(一)不得早于政府規定的復工時間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國務院發布通知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部分省市又單獨發布政策,要求企業不得早于規定時間復工,以下為截止2020年2月8日收集到的部分省市的復工時間:
(二)考慮行業情況
企業是否復工,除了考慮政府規定外,還要考慮所處的行業上下游客戶的復工時間。復工過早,相關供應商沒有上班,一樣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反倒增加了員工感染的風險。復工過晚,又可能會給客戶造成不便,導致客戶流失。因此,企業應全面考量綜合確定復工時間。
(三)考慮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到位
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應該注意是否能夠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為勞動者提供口罩、工作場所定期消毒等。此外對于衛生有特殊要求的餐飲、食品行業,防護措施應更加嚴格。企業復工前應充分考慮自身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不能盲目開工。
*企業一旦確定復工時間,應立即將復工時間通知全體員工,并提醒員工注意返工期間的防護措施。
三、統計全體員工假期軌跡、身體情況
復工前應摸清全體員工與防疫相關的各種信息,HR可以讓各部門統計春節期間全體員工假期軌跡、身體情況,包括員工有無感冒、發燒,是否外出,是否去過湖北,返程時間、航班和車次,是否與湖北人員有過接觸等。根據員工反饋的情況,將人員大致分為以下三類,并采取不同的措施:
1、疑似或確診新冠肺炎處于醫學觀察期或隔離期的人員
對于此類人員,企業應充分發揮溫暖的企業文化精神,加倍關懷,陪伴員工及其家人共同渡過難關。
2、從外地返回人員
要求上述人員自返回之日起居家隔離,平穩度過14天潛伏期后,方可返回公司上班。在此期間具備居家辦公條件的,可安排居家辦公;不具備居家辦公條件的,可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3、留在本地未外出人員
針對這部分人員,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做兩種安排:如其工作性質、內容適合居家辦公的,可以考慮安排遠程居家辦公,避免人群聚集,直到疫情穩定;如不適合居家辦公的,可要求員工根據企業確定的復工時間按時回來上班。
*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披露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身體狀況等個人信息,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及勞動合同履行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四、做好返崗人員的疫情防控
對于集中辦公的勞動者,公司要做好疫情防護措施,保障提供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疫情防控衛生安全條件,如上下班前進行體溫檢測,對工作場所進行消毒,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口罩等),張貼防護宣傳用語、發放防護宣傳手冊等等。企業還要避免人員聚集,減少會議、集體就餐等活動,盡可能通過在線工具進行工作溝通與協作。
除了集中辦公外,對于有條件居家辦公的員工,可制定《遠程辦公方案》,安排居家辦公。公司應根據崗位和生產經營安排,安排此類人員一定周期的工作任務并要求員工定期匯報、交付工作成果。同時還應要求員工每天匯報身體狀況,確保員工無異常。如發現異常,協助員工就醫治療。
五、工資支付
(一)工資發放標準
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工作時間有較大的變化,HR應根據不同情況發放工資,詳見下表:
原則上應按企業原規定時間發放。如原支付時間在復工日前的,則可以在復工日后的最近工作日發放;如原支付時間在復工日以后的,則不受影響,正常發放即可。
(三)特殊情形下的工資發放
如企業因疫情影響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恢復正常經營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于2020年2月7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精神,可與員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并據此支付工資,降低用工成本;如在一定時間內無法按時發放工資的,結合原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的規定,企業可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并確定延遲發放方案,并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另外企業也可根據當地政府扶持政策申領穩崗補貼等。
六、勞動合同管理
(一)關于招聘錄用
復工后,HR需要對節前的錄用情況進行統計,如果HR在假期前發出offer,要求意向應聘人員在原定工作日報道,但因疫情該人員無法實際到崗的,可通知該人員在企業復工后再來報道,雙方勞動關系從員工實際提供勞動之日開始。
如果offer發出后因疫情影響,原招聘崗位取消的,HR可發出函件告知撤銷崗位事宜撤回錄用通知。
此外,因疫情防控需要,國家及地方已經取消了現場招聘方式,改為網絡招聘,公司應當調整應對。
(二)關于合同變更
如前所述,因疫情影響企業可根據情況,與員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等方式靈活用工,因此HR應根據協商變更結果調整合同內容。
(三)關于合同解除
在企業可復工生產經營且向員工發出復工通知后,員工拒不復工的,如不屬于隔離治療、隔離觀察或因政府采取的隔離措施導致無法返崗;也不屬于生病需要治療休息的;或者屬于需要采取居家隔離的人員等情形,且在企業多次發函要求返崗復工仍拒絕的,HR可按照曠工事由依照程序解除勞動關系。
此外,對于處于疫情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被政府采取強制隔離的員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
(四)關于合同到期
HR應注意,對于處于疫情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被政府采取強制隔離的員工,即使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系應分別順延至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于其他人員,則根據一般情況依法處理。
(五)關于社保繳納
國家及各地方政府均給予了企業用工成本的減負和扶持,在社保環節上,表現為可延遲辦理社保登記或繳費,可返還失業保險金等。具體政策需要HR根據當地政策落實。
最后,需要提醒 HR 的是,疫情期間的勞動關系處理并不僅僅是個簡單的法律問題,這里實際上還涉及到企業社會責任、企業文化等等,需要HR 用更全的視角、更高的智慧來處理。
沒有一個冬天不可逾越,沒有一個春天不會來臨,讓我們攜手同心,共克時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