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委會活動|商會企業直面的十個法律問題及應對策略
時間: 2020-02-24 訪問量:783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進入攻堅戰,但拐點尚未到來,這場疫情給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了影響。近日,廣西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與南寧成都商會聯合,針對商會會員企業生產經營面臨的工資發放、職工管理、經濟合同、稅收等十個問題,采用一問一答的形式,答疑解惑,提出應對策略,供會員企業參考。
問題一:職工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被隔離或其他客觀原因,拒絕按時返崗工作的,如何處理?
答:首先,企業需要按政府的要求,辦理復工手續(即使以后復工管控放松),按防控疫情要求,提供必要的防護物品,做好各種管控措施,為職工返崗工作提供條件。
其次,企業應積極與職工溝通,講清事實和道理,爭取職工的理解和認同。在此過程中,注意保留溝通的證據,包括郵件、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再次,如職工仍不同意返崗上班的,企業應向職工發出書面的返崗通知(包括紙質郵件、電子郵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要求職工限期返崗,告知其不返崗工作的后果。
最后,如在規定期限內,職工既不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不能返崗,也不能達成其他協議的,企業可按規章制度和法律規定處理勞動關系,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但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和依據,最好采用郵政快遞的方式送達,同時以微信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固定證據。
問題二:如何享受減免社保的利好?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對于階段性減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已作出明文規定,企業可詳細了解閱讀并積極關注廣西政府、人社部門的公眾號或官方平臺信息,及時與辦理本企業社保的部門和職能機構溝通,了解具體的減免政策和辦理手續。
問題三:因疫情影響不能繼續錄用年前錄用但尚未就職的職工如何處理?
答:如企業不準備繼續錄用該職工,企業應及時與該職工協商終止錄用,并給予適當的補償,包括報銷交通和體檢等部分費用。如該職工因為企業的招錄,從原單位辭職或有其他的損失,基于公平原則以及疫情的情勢變更等,可以采用分擔部分損失等方式給予賠償。
如企業擬繼續錄用,但暫時不能辦理入職手續的,應明確告知職工,協商在此期間的待遇,如給予最低工資待遇或在正式入職后給予補發部分待遇等。
問題四:如疫情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可否直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
答:法律對于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的限制,如因疫情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企業首先應向有關部門求助,并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申請綜合工時制或提前休假等方式緩解企業壓力。
如企業經努力仍然不能解決上述困難的,可與職工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不能協商,則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題五:如企業因疫情經濟困難,暫時發不出工資的,怎么辦?
答:根據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國資委等5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業和社會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桂人社發〔2020〕5號)的規定,企業可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并簽訂協議或給予承諾的方式確認,同時上報人社部門。
問題六:個別職工偽造病歷或隔離證明并不返崗的,怎么辦?
答:企業應積極上報衛健委和當地社區、政府的疫情防控指揮部,與出具證明文件的有關單位聯系,確認職工提供的是否為偽造證明文件。如核實文件和證明等文件為職工偽造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和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七:企業超過當地的復工時間,仍無法辦理復工手續或不具有復工條件的,怎么發工資?
答:企業無法復工,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30日)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廣西生活費標準為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南寧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月,2020年3月1日起廣西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將有調整,南寧市將調整為1810元/月。
問題八:原簽訂的經濟合同,因為疫情原因,有可能出現逾期等違約行為的,怎么辦?
答:首先,正確理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法律屬性。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的答復以及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傾向性意見認為屬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條款來免責。只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到合同當事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才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這一法定免責事由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企業如錯誤理解不可抗力的適用情形或濫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皆會帶來法律風險。
其次,核查己方已經簽訂的所有仍在履行中的合同,了解在疫情前是否有違約還是因為疫情而違約。如是己方因疫情違約,發出通知說明,但同時仍需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擴大各方損失。
再次,搜集整理疫情影響到合同履行的當地政策、政府、社區等的管控措施,包括復工、上游商家、職工出勤等。
最后,與客戶協商,互諒互讓,爭取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補充協議給予明確豁免或減輕違約責任。
問題九:企業經濟困難,可否要求房東給予減免房租?
答:首先,如房東系國資委或國資控股的,可以直接向其主張減免。
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自身擁有或有處置權的生產經營用房(包括各類商鋪、寫字樓、倉庫和生產車間等房屋建筑物)均納入減免范圍。減免對象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商貿服務企業,包括從事批發和零售、住宿和餐飲、租賃和商務服務、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屠宰、物流和倉儲等行業的企業。
減免時間和標準。根據資產出租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進行減免,對符合條件的承租企業,免收今年2月7日至3月6日的租金,按照50%收取今年3月7日至5月6日的租金。租金按季度、年度收取的,計算成月租金標準后進行減免。
其次,如承租的房產是個人或民營企業的不動產的,國家政策是提出引導減免或緩交,且針對的主要是從事商貿服務型的承租企業。其他企業可以主動與房東協商,如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議或確認文件。
如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尋找第三方居中調解,也可以通過起訴爭取減免部分租金,但企業需要充分論證因為疫情對企業的影響可歸入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并舉證證明確實影響到生產經營,己方沒有正常使用等客觀事實,力爭讓房東承擔減免部分租金。
問題十: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稅收有無優惠?
答:一、國家有關部委共發出六個公告給予稅收優惠,具體為:
1.《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
2.《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
3.《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
4.《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
5.《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
6.《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
二、第二個通知即第8號公告、第六個的第4號公告具有較強的普遍適用性。
1.第8號公告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2. 第4號公告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三、企業可與稅收征管部門和主管的稅務人員溝通,密切關注當地的稅務部門的公告和通知,及時辦理相關的優惠手續。
注:以上內容由南寧成都商會聯合廣西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編寫,主筆人朱華、王榮、劉娟三位律師,在此表示衷心感謝!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