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淺析五部委《意見》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對防控境外疫情輸入的現實意義
時間: 2020-03-26 訪問量:1,761
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出臺的背景
目前國內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但是境外疫情卻在加速擴散,當前我國新增新冠肺炎病例確診人數,也由國內確診病例逐漸向境外輸入病例轉變,“外防輸入”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在這樣的局面下,我國抗疫出現了兩個關鍵的戰場:武漢和海關。而隨著國內疫情防控形勢越來越好,就有更多在海外的國人在這個時候做起了“逆行者”。其中不乏惡意隱瞞境外行程或自身健康狀況,成為以一己之力禍害一個城市的害群之馬。從而我國不同地方相繼出現了網友戲稱的鄭州“毒王”和廣州“女毒王”等千里送毒者。
為了做好對境外輸入疫情的有效防控,我國海關總署先后出臺2020年第15號公告(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和2020年第16號公告(關于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2020年3月13日,海關總署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更是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該《意見》)。
二、在該《意見》出臺以后,民眾需要了解和悉知該《意見》中涉及的以下五個重要法律問題
1.什么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是指哪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2019修訂)》第二條,“染疫人”指正在患檢疫傳染病的人,或者經衛生檢疫機關初步診斷,認為已經感染檢疫傳染病或者已經處于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指接觸過檢疫傳染病的感染環境,并且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人。
3.檢疫傳染病是指哪些疾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2018修正)》第三條和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一條,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的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4.哪些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2019修訂)》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是指:
(1)應當受入境檢疫的船舶,不懸掛檢疫信號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檢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
(3)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4)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
(5)瞞報攜帶禁止進口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和物品的;
(6)未經檢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離開檢疫地點,逃避查驗的;
(7)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
(8)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9)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移運尸體、骸骨的;
(10)廢舊物品、廢舊交通工具,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和簽發衛生檢疫證書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11)未經衛生檢疫機關檢查,從交通工具上移下傳染病病人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5.明確六類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行為,屬于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行為
根據該《意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1)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采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三、如何區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犯罪主體,后者則是特殊主體,主要是出入境人員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負責人。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后者是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制度。
3.違反的法律法規不同。前者違反的是《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后者違反的是《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
4.責任主體(職能部門)不同。前者的責任主體是衛生防疫部門,后者的責任主體是海關部門。
5.危害結果不同。前者引起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傳染病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后者是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6.法定刑設置不同。前者有兩檔法定刑,即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只有一檔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時設置了財產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既有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檢疫措施的行為,又有在入境后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防控措施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一般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該《意見》的出臺,對于我國當前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輸入,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
1.進一步筑牢國境衛生檢疫防線,堅決遏制疫病疫情通過邊境口岸境外輸入進行擴散傳播,鞏固我國疫情防控的當前有利局面和良好勢頭。
2.在當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時期,對于惡意隱瞞境外行程或自身健康狀況,充當海外入境“逆行者”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
比如:短短7天飛行4個國家看球賽的河南郭某鵬,其刻意隱瞞境外旅居史和疫情;北京黎某,其明知所在的美國公司已有同事確診,且本人出現發熱癥狀,不僅服用大量退燒藥躲避檢測,還對空乘人員隱瞞病情及家人同機乘坐等信息。對于類似這些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輕者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將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3.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行為進一步具體化,犯罪主體也進一步明確化,防止因適用罪名不統一,導致打擊該類行為犯罪時可能出現的偏差和遺漏。
據《財經》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3月16日,北京、浙江、河南、甘肅、寧夏5地已通報6起“境外輸入新冠肺炎確診病例被立案調查”事件,至少涉及15名入境人員。但他們所涉罪名并不完全一樣。如北京通報的廖某君案例,及河南、甘肅、寧夏、浙江通報的4起案例,均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而寧夏通報的案例,當事人因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被立案。北京通報的王某某案例則未提及所涉罪名。
因此,該《意見》出臺進一步明確,只要是在入境過程中發生了以上該類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都應當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疫情防控的法律螺絲在逐漸擰緊,唯有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疫情防控工作,我們才能有底氣打贏這場阻擊戰,才能更好地守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欣和律師事務所
作者:王清水
長按識別二維碼即可關注廣西戰疫大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