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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和黨委委員進行監督的依據是什么?
2016-12-20 訪問量:1,270 來源:共產黨員網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要“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這是從黨內基本法規的高度,確立了紀委的重要職責,對紀委監督同級黨委和黨委委員作出制度安排,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制度化,為紀委更好履行監督責任提供了重要依據。
第一,紀委對同級黨委和黨委委員進行監督是黨章賦予的職責。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規定了黨的重要制度和體制機制,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開展黨的工作、參與黨內活動、加強黨的建設的總依據。黨章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對紀委監督同級黨委和黨委委員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級紀律檢査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后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薄包h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第二,紀委對同級黨委和黨委委員的監督在相關黨內法規制度中也有規定。1987年7月,中央紀委印發了《關于對黨員干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地方(部門)各級黨的委員會領導成員及同級擔負行政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的紀律監督工作,由同級紀委(紀檢組)負責進行”。2015年12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委領導和工作監督,并接受上級和同級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同級紀委離同級黨委和黨委委員最近,對他們的情況最了解、最清楚。因此,同級紀委在黨內監督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獨特優勢。
第三,紀委對同級黨委和黨委委員的監督是黨的有關決定、決議提出的明確要求。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報告提出,黨的各級紀委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對中央以下的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行黨章規定范圍內的監督,對中央委員會成員違犯黨紀的行為可以向中央委員會檢舉”。根據這一精神,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首次對紀委派駐監督作出了規定。1996年1月,十四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決定,在堅持紀委現行領導體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5項監督制度,其中之一就是: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紀檢組)發現同級黨委(黨組)或它的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情況,有權進行初步核實,并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積極探索強化黨內監督的有效途徑,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充分調動起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規定,“各級紀委要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這是中央全會以決定形式,就紀委加強對同級黨委及其成員的監督提出的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紀委的監督地位。這是黨和人民對各級紀委的信任,更是沉甸甸的政治責任。各級黨委要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的要求上來,自覺接受監督,敢于開展監督,支持和保障紀委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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