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常見咨詢問答(四)
時間: 2020-03-31 訪問量:1,559
為了滿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需求,助力企業復工復產,針對疫情防控中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廣西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持續為群眾提供一對一線上公益解答。現將近期收到的法律咨詢梳理匯總,希望對群眾生產生活以及企業復工復產有所幫助。
1.在某醫療器械公司從事推銷員8年,但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19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公司以疫情為由拒絕續簽。問公司行為是否合法?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公司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因此,首先要看公司是否有合法理由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理由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以提出依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雙方的勞動關系。若公司因為疫情導致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則需要滿足《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并依法給予勞動者補償。
如果是勞動者要求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期限屆滿,則《勞動合同》終止,但公司應當依法給予勞動經濟補償。
2.在疫情發生前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后被勞務公司派到柳州的一個工廠上班。受疫情影響,工廠不再需要那么多工人,工廠將其退回勞務公司。勞務公司未向其支付2020年2月份和3月份工資,也未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現勞務公司還發來自動離職的表格要其填寫。問此事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以及廣西工資支付辦法等規定,因疫情影響政府限制復工期間,企業應當先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各類休假或者安排在家辦公,并視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工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勞務公司未向勞動者支付2020年2月份和3月份工資,也未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次,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因疫情影響,勞務公司長期不能安排職工工作或因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勞動者無任何違反公司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勞務公司無權單方面要求勞動者自動離職,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勞務公司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建議勞動者與勞務公司積極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進行維權。
3.公司希望解雇部分員工,一是因為公司受疫情影響經營確有困難,解雇一部分員工可以節省開支,公司還能再繼續生存;二是因為該部門員工不符合公司的發展需求。據了解,疫情期間可以只按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工資,問如果解聘是否也可以按這個標準支付?
答:疫情期間公司因經營困難需裁員應當履行法定程序。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如公司通過上述方法仍不能解決經營困難確需裁員的,可先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若無法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則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若公司因經營困難裁員應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不可只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來計算。
4.南寧市某公司員工2019年3月到公司任職,但公司并未與該員工簽訂合同,隨后不久該員工發現自己懷孕,公司見此情形,更不愿意與其簽訂合同。2020年1月,該員工產后坐月子,2月中旬公司通知全體員工到單位做上崗前的隔離,共14天,并通知員工3月1日正式上班。該員工3月1日也到單位上班,但被公司告知因其不按時來隔離,所以被解聘了,問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公司長達一年未和該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該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與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應補償。其次,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在該職工產期和哺乳期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違反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咨詢人稱,其按公司通知從四川老家回北流工地復工,2月25日回到北流后,按疫情防控規定已在工棚隔離了5天。2月29日,公司通知其須回老家四川隔離,并稱是政府要求其回老家隔離的。現咨詢其是否應回老家四川隔離?可否在北流就地隔離?若必須要回四川隔離,往返四川的交通費是否應由公司負擔?
答:遵守防控規定,是全民的義務和責任。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關于印發工廠企業、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十嚴格”等7項措施的通知》規定,要督促建筑工地的外省區人員主動向社區和本單位報告,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抵達項目所在地起,居家隔離或在項目工地設置的隔離區觀察14天,身體未出現發熱等異常狀況后方可返崗。因此,咨詢人可以向當地疫情防控部門申請繼續在北流就地隔離。公司通知咨詢人須回老家四川隔離不符合國家文件規定,如公司堅持要求咨詢人必須回四川隔離,咨詢人可要求公司提供必要防護條件,且往返交通費可申請公司給予報銷。
6.某公司員工想去上班,但老板一直不去辦復工手續,問老板一直不復工是否合法?
答:老板一直不去辦復工手續不算違法。何時復工國家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老板基于成本的考量可以自主決定何時復工。但在公司因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延遲復工期間需按照《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的,企業因疫情影響停產停工、延遲復工期間,應當先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各類休假或者安排在家辦公,并視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工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7.房東將鋪面租給租戶使用,合同約定:不按時交租,房東有權沒收押金(押金為兩個月的房租);因不可抗力導致租戶違約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本次疫情,租戶無法支付3月份房租,請求房東用押金抵3月份的房租,房東同意。但房東現找到了新租戶,并要求租戶搬走,且不退還余下押金,問是否可以要求房東退還余下押金?
答:按照有關部門規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定性為“不可抗力”。但是否能適用租賃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則需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實現或對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來確定。若該租戶確因疫情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等不可抗力事件無法正常使用鋪面或導致行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營收產生重大減損的,則可適用租賃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酌情減免此期間的租金。現租戶與房東商議用押金抵扣3月份的房租,屬于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改變合同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行為合法,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但應有充分的證明證明雙方存在前述協商行為)。
現該租戶和房東就用押金抵押3月房租達成合意,該租戶3月份的租金已支付,不存在違約行為。由于該租戶從未作出過今后不繳納房租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房東因找到新租戶而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房東無權沒收余下押金。建議該租戶保留好政府、衛健委等部門及鋪面所在地物業發布的相關管制文件作為證明材料,和房東協商繼續履約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房東退回余下押金,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8.某藥店老板,以每只口罩2.8元價格對外出售,咨詢其行為是否構成價格欺詐,會不會被工商處罰?
答: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因此,若現2.8元/只口罩的進銷差價率高于該藥店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口罩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但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則經營者可能構成哄抬價格行為,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疫情防控期間對涉及防疫的物質進行重點管控,建議遵照醫藥衛生部門的建議按零售價格進行銷售,切勿趁機漲價發國難財,否則會有法律風險。
9.開私家車送在湖北停留至今的一家人回廣西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答:目前湖北的人員流動還是有所限制,據了解3月24日湖北省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從3月25日零時起,武漢市以外地區解除離鄂通道管控,有序恢復對外交通,離鄂人員憑湖北健康碼“綠碼”安全有序流動;4月8日武漢解除離漢離鄂通道管控措施,有序恢復對外交通,離漢人員憑湖北健康碼“綠碼”安全有序流動。建議撥打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的電話咨詢清楚,接待乘客是否滿足離省條件。但不管如何,每個公民都有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責任,應當做到以下幾點:一、不能隱瞞事實;二、沿途應服從管理;三、抵桂后下載和填寫好居民健康申報表,并第一時間向所在地居(村)委會報告,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隔離觀察工作。
10.咨詢人稱今年年初九,其與20多人持續幾日聚集賭博,賭資共有幾萬元。后被公安機關以賭博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其中10人被刑事立案并被取保候審,13人被罰款。問疫情期間被取保候審有沒有可能被收監?
答:首先,告訴咨詢人賭博是不對的,屬于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特別是在疫情期間更不應該不聽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命令,聚眾進行賭博活動;其次,因賭博行為被刑事立案并被取保候審的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安機關的相關具體規定,不能隨便外出,確實有必要外出的必須報告公安機關并獲得批準之后才能外出;第三,在取保候審措施沒有被改變之前,不會被收監,特別是在疫情期間,為了監獄的安全,一般情況下對于涉嫌犯罪但涉嫌的犯罪屬于較輕的人可能還是會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不作收監處理。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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