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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在制度創新上的三個亮點
2017-01-09 訪問量:1,504 來源:共產黨員網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在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頒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形成的?!稐l例》基于新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提出了許多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是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制度創新成果。
理念思路層面
《條例》突出了“全面從嚴治黨”這一重大主題,體現了鮮明的時代性。在指導思想上,進一步提出黨內監督必須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黨在現階段治國理政的重大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為新形勢下開展黨內監督指明了方向。
《條例》對黨內監督基本原則的規定頗具新意。一方面,《條例》提出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這就告誡全黨,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黨的領導干部必須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另一方面,《條例》規定,黨內監督要“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睙o論是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還是同級的相互監督都應該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使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從而有效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值得強調的是,此處“強化”一詞突出了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在黨內監督中的關鍵地位,也預示著今后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的力度將會繼續加大。
制度機制層面
《條例》圍繞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內容、責任追究、監督成果的運用等內容進行了周密設計,重在解決過去黨內監督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覆蓋不到位、責任不清晰、執行不力等問題,從而構建了一個配套銜接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增強了黨內監督制度的整體功能和執行力。
在監督主體上,《條例》的主要創新在于:第一次明確提出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強調了黨中央在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集中統一領導作用;規定各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發揮全面監督作用,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強調黨委的領導本身就包含著管理和監督,要強化黨委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將紀律檢查機關由此前的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修改為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一字之差凸顯了紀律檢查機關在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中的責任;首次明確了黨的工作部門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能監督地位,將其列為黨內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還要堅持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接受國家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其他監督主體的監督。
在監督對象上,《條例》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針對現實中較為普遍存在的“一把手”監督難題,設計了多項較為具體的措施,從不同側面、以不同方式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比如,明確了對“一把手”進行監督的重點內容:即重點監督他們的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等方面的情況。又比如,提出了監督“一把手”的多種方式:在自上而下的監督方面,強調要充分發揮巡視的作用,要求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同級監督方面,提出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在自下而上的監督方面,要求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對社會反應突出、群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干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同時,《條例》還要求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范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在監督內容上,針對當前黨的建設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把堅定理想信念、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黨的干部標準等一系列新要求納入黨內監督的內容體系中,拓展和豐富了黨內監督的內容,體現了鮮明的時代要求和明確的問題導向。
在責任追究方面,《條例》明確劃分了不同的監督主體,規定了不同監督主體各自所肩負的職責,并提出對監督主體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要進行責任追究。尤其是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強調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的主體責任是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具體化。
在監督成果的運用上,《條例》提出了更加嚴格和具體的要求: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而且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方式方法層面
《條例》大量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形成的并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著眼于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從而有助于確保黨內監督制度的生命力。
聚焦問題,抓住要害和關鍵?!稐l例》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黨內監督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抓住強化黨內監督工作的要害和關鍵。過去的黨內監督工作存在著監督的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對監督發現問題的糾正和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等問題?!稐l例》針對這些實踐中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圍繞責任設計制度、圍繞制度構建體系,努力構建出了責任清晰、主體明確、措施管用、保障有力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
要求領導帶頭,以上率下?!稐l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強調黨內監督要從高級干部特別是中央領導層的組成人員抓起,要求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要在加強黨內監督中為全黨做出表率,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身體力行、率先垂范,堅決推進黨內監督的堅強決心。
抓“常”與“長”?!稐l例》體現了黨內監督要抓經常、抓長遠的鮮明取向?!稐l例》從防止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這一現實問題出發,強化黨組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提出要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條例》還體現出,要以永遠在路上的恒心和韌勁把黨內監督貫徹到權力運行的全過程,要求黨員干部牢牢樹立“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理念,從接受權力的那一刻起就要學會并習慣于在監督下開展工作,不能拒絕監督、逃避監督。(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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