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企業裁員自救需謹慎
時間: 2020-05-07 訪問量:1,758
隨著復工復產有序推進,不少企業面臨疫情造成的勞資糾紛、合同違約、時效超期等法律問題,為保障復工復產企業穩健運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五一勞動節期間,廣西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精選勞動保障方面的典型案例,通過案例精析或者專題文章等形式在“勞動特輯”專欄推出,幫助企業維護好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減少損失渡過難關,全力護航企業依法有序復工復產。同時該欄目也歡迎廣大律師投稿。
疫情下,企業裁員自救需謹慎
【基本案情】
受疫情影響,新安街道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困難,計劃減少用工人數。該公司本欲通過經濟性裁員方式,解除與部分員工的勞動關系,但未按法律流程進行裁減,員工得知后投訴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收到投訴后,對企業負責人進行法律宣講,告知應盡量通過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如果必須經濟性裁員的,也應依法進行,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該公司得知無法立即以經濟性裁員方式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立即通知員工停工,迫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該公司直接以員工違反違規章制度等各種理由,單方面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后,立即申請了勞動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和2020年2月、3月份工資,共計70余萬元。(案件來源:《寶安日報》2020年04月03日A7版)
【處理結果】
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疫情期間停工工資支付標準,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政策,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公司支付該批員工賠償金及工資,共計50余萬元。
【律師評析】
2020庚子鼠年伊始,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病毒疫情席卷全球,所幸我們中國政府采取了積極措施進行應對,目前已基本遏制住本國疫情,隨著武漢的“解封”,標志著中國的疫情控制取得了重大階段性成果,但疫情對經濟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已經逐漸清晰,時勢決定了當今中國既不能過度恐慌,也不能盲目樂觀。現在新冠疫情正在世界范圍內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全球供應鏈體系受到極大沖擊,全球裁員潮來勢洶洶,沒有人能夠獨善其身。而本來資金鏈就非常脆弱的中小企業,更是面臨嚴峻的生存考驗,為緩解經營壓力不得不采取降薪、裁員等方式以求得延續。如前所述,疫情使得部分企業嚴重受創,那能否以疫情為由進行經濟性裁員呢?
在整體經濟遭受疫情影響的情況下,勞動者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很顯然,官方的措辭為“盡量不或少”裁員,而非“禁止”裁員,對于因疫情而導致的經濟性裁員,勞動人事部門對此也采取了較為寬容的態度。不過用人單位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經濟性裁員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程序和實體要求,鑒于人社部原則上倡導企業避免或減少裁員,因此,對于確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而需實施經濟性裁員的企業,應在嚴格遵循《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關于裁員的具體流程和規范的前提下進行相關操作,若用人單位裁員條件并不滿足的,則將面臨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如上述案例。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合規操作指引】
一、實質要件方面
1.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四種情形之一,該四種情形是企業能否選擇經濟性裁員的實質條件:(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符合人數規定即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而且需準備符合裁員的有關資料,如證明虧損情況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稅務局出具的證明企業的收入情況的鑒證報告,人社部門出具的因資金困難導致社保延緩繳納的證明;合作客戶取消訂單的證明等,或是因為國家政策、整體規劃導致用人單位限期搬遷、拆遷或關閉的。
二、程序要件方面
1.應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情況,沒有工會的,則須向全體職工說明;
2.企業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后,應當提出裁員的初步方案,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
3.對職工提出的裁員初步方案的合理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確定企業裁員方案和被裁減人員名單并予以公布;
4.在征求工會和勞動者意見后,方案報人社部門備案。
5.正式向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另外需要注意的問題
1.優先留用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不得裁減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來源:廣西同望(柳州)律師事務所
作者:歐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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