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誠信執業信息管理辦法
時間: 2015-05-24 訪問量:7,402
第一條 為建立廣西律師行業誠信執業體系,加強律師行業自律管理,增強律師誠信服務的透明度,提高律師執業的社會公信力,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律師協會對所屬會員在執業過程中有關誠信執業信息進行收集、披露、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律師協會收集、披露和使用會員誠信執業信息,應當遵循客觀、規范、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律師的個人隱私和律師事務所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披露法律法規禁止披露的信息。
第四條 廣西律師協會負責建立會員誠信執業信息系統。
第五條 會員誠信執業信息系統由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基本信息、表彰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構成。其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基本信息、表彰信息、警示信息為公開信息,可向社會公眾公開,提示信息為非公開信息,僅供我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及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備查。
第六條 律師基本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姓名(包括從執業開始以來是否有曾用名及起訖時間),性別,民族,黨派,職務,職稱(包括取得時間及批準機關),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級律師協會職務情況;
(二)律師資格證號及取得時間;
(三)律師執業證類別、執業證號及取得時間;
(四)學歷(包括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時間、畢業院校、所學專業等);
(五)執業經歷(包括執業開始以來在何律師事務所任何職務、中斷執業及轉所執業等情況)。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名稱(包括是否有名稱變更、變更日期、變更原因等);
(二)成立時間(指現有名稱核準之日);
(三)主任姓名(含主任變更情況);
(四)住址(含住址變更情況);
(五)組織形式;
(六)執業律師名單(按主任、合伙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順序排列)。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表彰信息包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受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表彰獎勵的情況。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提示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未通過各類專項或者定期檢查;
(二)因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導致賠償或發生律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故;
(三)受到律師協會訓誡行業處分或其他不足已構成行業處分的輕微的違規行為。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警示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 受到律師協會通報批評以上(含通報批評)行業處分的情況;
(二) 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情況;
(三)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情況。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基本信息、表彰信息公開披露時間自辦理會員登記之日起至終止執業時止。 記錄期限滿后,系統解除記錄并轉為永久保存信息。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警示信息公開披露時間:
(一)取消會員資格和吊銷執業證的,公開披露時間為二年。
(二)受到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行政處罰的,公開披露時間為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期限屆滿后一年。
(三)受到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下(不含六個月)行政處罰的,公開披露時間為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期限屆滿后六個月。
(四)公開譴責的,公開披露時間為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
(五)警告、通報批評的,公開披露時間為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警示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披露警示信息以處罰、處分決定書為依據。
(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在處罰、處分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廣西律師協會,以保證披露信息的時效。
(三) 披露警示信息應由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的領導簽發。
第十三條 會員誠信執業信息主要通過廣西律師協會網站進行披露。
第十四條 警示信息披露期限屆滿后,轉入提示信息。第十五條 記入表彰、提示或警示信息的,廣西律師協會應當保存有關書面材料或者電子文檔。
第十六條 律師轉所、律師事務所接收新轉所律師時均可以向廣西律師協會申請查詢有關提示信息。
第十七條 廣西律師協會應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范圍和程序收集、整理和公布會員誠信信息,并統一負責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和維護,對數據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各市律師協會負責收集、審核本市會員誠信執業信息。
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主管律師協會提交本所及其律師的誠信執業信息和相關書面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認為廣西律師協會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提出變更或撤銷記錄的書面申請,說明事實與理由,由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報廣西律師協會。
廣西律師協會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第二十條 各級律師協會要明確職責,健全制度,指派專人負責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誠信執業信息的收集、核實工作。協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法公布、利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誠信執業信息,侵犯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授權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