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律師協會勞保委編寫《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發的與勞動關系相關的16個問題》
時間: 2020-01-31 訪問量:2,088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發的與勞動關系相關的16個問題
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預防勞資糾紛,保障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廣西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依據相關政策法規整理如下問題及解決建議,供實務處理中參考。
特別說明:鑒于勞動法及政策的區域差異,以及疫情變化,本委員會整理的16個問題及建議僅作為參考,不作為法律意見,加之時間緊迫,錯誤在所難免,敬請批評指正。
一、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保障問題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如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用人單位職工在提供志愿活動過程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傷害的,按“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終止與被醫學隔離觀察或確診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員工勞動合同的問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勞動者處于醫學隔離觀察期或法定醫療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勞動者處于醫學隔離觀察期或法定醫療期間,勞動合同期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學隔離觀察期滿或法定醫療期結束。
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如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將承擔恢復勞動關系或支付賠償金等法律責任。
三、因疫情被醫學隔離觀察的員工未能及時返崗工作的工資支付問題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被醫學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出勤的工資。
四、合理安排未返崗復工員工帶薪休假問題
對于因疫情包括政府緊急措施或交通等原因或響應號召從疫區返回后,需要自我隔離等不能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五、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企業員工工資及生活費支付問題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廣西生活費標準為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南寧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月,2020年3月1日起廣西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將有調整,南寧市將調整為1810元/月。
六、因在重點疫情地區,如武漢黃崗等,未能及時返崗復工的員工工資或生活費問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七、員工因在重點疫情地區出差未能及時返崗復工的工資待遇問題
按外出工作對待,正常支付工資。
八、員工被派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工傷處理問題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九、員工可否可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因此,除特殊工作人員(如醫護人員)外,員工可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
十、對因或可能因疫情問題導致未正常返崗出勤的員工,如何處理勞動關系問題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按照依法制定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或補假手續,提供被隔離、交通限制的證明文件。比如,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書面資料,政府發布的限行通知等。員工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并按照用人單位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員工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企業應當及時提醒員工及時請假,同時給予員工申辯和說明的機會,企業可以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十一、 用人單位對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返崗的員工復工問題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暫時拒絕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返桂的勞動者復工,要求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隔離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勞動者應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醫學隔離觀察期滿經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其復工。
如勞動者屬于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或拒不配合治療的,符合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建議和安排員工在家自行隔離觀察,員工自行隔離觀察期間,安排在家辦公、帶薪休年休假或休息日調休處理。
十二、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問題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第二十二條等規定,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療的,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間公司依法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十三、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員工的醫療費用問題
2020年1月27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室、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做好疑似患者和確診患者醫療保障工作。
2020年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醫保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轉發國家有關部門的補充通知,并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做出部署,規定治療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不在原醫保支付范圍但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診療方案的,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按醫保甲類支付管理;使用原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也不受原限制使用條件限制。
同時,疑似和確診的患者可享受同等醫療保障待遇。患者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確診患者個人負擔部分由國家財政和地方承擔,疑似患者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全額補助。也就是說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職工其本人不用負擔醫療費用。
十四、政府指定的疫情復工期后,員工不愿意回來上班的問題
用人單位應首先了解職工不回來上班的原因,包括是生病或是其他特殊原因,即從主觀上或是客觀上進行了解和判斷。
如職工主觀上不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及時與職工協商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協議,并辦理離職手續。為避免聚集,可以考慮采用遠程視頻或其他可視化的形式進行,并郵寄相關法律文件。
如職工客觀上出行困難,或擔心疫情的,可以讓員工申請事假或其他安排假期,或協商簽訂待崗協議等暫時中止勞動關系。
雙方仍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間,職工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利益的平衡問題
首先,用人單位應該保障職工基本的工資報酬權益,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其次,要平衡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最后,職工也應換位思考,與用人單位同舟共濟,相互體諒,相互支持理解,盡量協商處理爭議。
十六、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延期開庭審理等問題
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人社部門的微信公眾號、智慧人社APP、相關的仲裁網站申請仲裁案前調解,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如當事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療、隔離觀察,或者所在區域封閉交通,或者因其他疫情的防控措施不能如期開庭的,可以向法院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最終是否延期開庭審理,應以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的通知為準。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相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3.《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2020年1月23日)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
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0日)
7.《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
8.《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室、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2020年1月27日)
9.《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0.《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廣西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編寫
編輯整理:朱 華 李輝民 王溪蔓 謝天薦 石景松 劉 娟
排版 :古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