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解析?
時間: 2020-02-17 訪問量:780
在全民動員,防疫抗疫的大背景下,各行各業都受到了巨大的沖擊,城市封鎖,企業關門,工廠停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次抗擊疫情帶來的重大影響之一便是違約風險的增加,無論是做生意的商人,還是接受訂單的工廠,都有可能面臨著合同無法履行而導致的違約風險,這不僅對個人和企業造成利益損害,更是影響到國家經濟的秩序的穩定。
針對這一情況,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么何謂不可抗力?在當下如何為我們保護合法權益?且聽我向您道來。
(一)何為不可抗力?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世界各國民法中通常把不可抗力作為一個免責事由,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通常來說,常見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瘟疫,也包括社會活動,如罷工、暴亂、軍事行動,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封鎖城市,本次疫情以及為抗擊疫情采取的強制措施,便是典型的不可抗力。
(二)如何運用不可抗力解決爭議?
首先,不可抗力是一種免責事由,用于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因合同違約或者解除產生的違約責任。
其次,不可抗力是一種法定免責事由,不管在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均可適用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免責。
最后,當發生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時,可先行向合同相對人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責意見,協商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或者解除的事宜,如協商不成,可以交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判決。
(三)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首先,不可抗力免責,并非適用于所有情形,而是針對本來可以履行,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如果合同義務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履行,就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免責事由。
例如買賣合同中,具有支付貨款義務的一方,雖然現在是疫情特殊時期,但是支付貨款是可以通過轉賬等手段實現的,并不受到疫情等因素的影響,因此當對方已經交付貨物后,就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貨款。再如房屋租賃合同中,如出租人已經提供了房屋,承租人便有義務支付房租,即使承租人因為政府政策的原因無法順利使用房屋,也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支付租金的義務。
其次,若違約發生在不可抗力事由產生之前,即使事后出現了不可抗力因素也會導致合同義務無法履行,也不能因此免除違約責任,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在疫情爆發前已經因延遲交貨產生了違約責任,疫情爆發后,由于城市封鎖,客觀上賣方也因此無法交貨,但是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賣方的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已經先于不可抗力因素產生,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違約責任,自然不能用不可抗力相關規定來進行免責。
來源:河池市律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桂臣工律師事務所
作者:盧星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