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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服務團支招|《廣西旅游行業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問題88項回答》之公司治理篇

時間: 2020-04-24      訪問量:1,614

        69.受疫情影響,公司原定召開的股東會能否取消或延期召開?

        律師解答:可以。但是非上市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取消或延期召開股東會。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九條“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的規定,上市公司確實因公司所在地或現場會議所在地的疫情控制政策無法按原定計劃召開現場會議的,應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70.受疫情影響,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應當如何召集和決議?

        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董事會,避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被撤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對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作出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對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的表決方式作出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時應當遵循其規定。

        71.疫情期間,公司是否可以通過視頻、語音等網絡方式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律師解答: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未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開形式進行具體規定,也未禁止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視頻、語音等網絡方式召開。但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依照章程規定的形式召開。

        采用視頻、語音等網絡方式召開會議的,應當按照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召開,并且做好錄音錄像及會議記錄工作。會議召開時,須特別確認以下事項,以保證非現場會議的效力:(1)出席人員、列席人員等是否到會;(2)相關出席列席人員的發言是否可以相互聽到;(3)出席人員的投票表決是否因采用的會議形式而受到限制;(4)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是否對投票結果均能即時知曉。會議召開后,可以通過互相傳遞簽署的方式,要求出席列席人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記錄及決議簽署確認,或者采用電子簽名的形式完成會議記錄和決議的簽署。

        72.股東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履行實繳出資義務,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印發的《關于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知道意見》(桂高法民二〔2020〕3 號)第三條第2款意見,判斷當事人主張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是否成立,不僅考慮疫情發生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還要結合具體個案,考慮是否同時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要件以及債務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和舉證義務,股東應當窮盡辦法履行出資義務,因被隔離或患病治療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履行實繳出資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方,并在客觀不能履行的因素解除后,及時履行出資義務。

        73.疫情期間,旅游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應當如何核實交易相對方授權代表信息,確保交易有效?

        律師解答:旅游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應盡可能由登記股東本人在股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中簽字。但因疫情客觀原因,登記股東本人無法完成簽約而由授權代表人進行簽約的,旅游企業應當重點核實授權的以下內容:(1)委托人與登記股東信息是否完全一致;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是否與授權委托書記載的身份信息完全一致;(2)授權內容是否明確并且足夠完成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事宜;(3)授權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4)被委托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另一方面,旅游企業應當慎用表見代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74.受疫情影響,公司對外投資,如并購交易等,在決策程序上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律師解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決定公司投資計劃屬于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公司對外投資且接受投資方為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取得接受投資一方的有效股東會決議。

        75.受疫情影響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需要向公司借款或由公司提供擔保,公司是否可以提供借款或擔保?

        律師解答: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公司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借款或提供擔保沒有禁止性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公司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借款或提供擔保的,應當完成相應的借款或擔保手續,并由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向公司支付合理的費用。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

        76.受疫情影響,旅游企業在開展對外項目投資過程中應當如何預防項目自身的風險?

        律師解答:受疫情的持續影響,旅游項目的現狀可能與疫情發生前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疫情期間旅游企業在開展對外項目投資過程中應當慎重。但因為疫情的持續影響,重振后的旅游業也充滿各種機遇,旅游企業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前提下,也應當尋找機會,獲得突破發展。旅游企業在開展對外項目投資過程中關于預防項目本身的風險應當做到以下幾點:(1)通過聘請專業機構對投資對象開展盡職調查,全面掌握投資對象的歷史沿革、資質、組織結構和對外投資、財務稅務、資產、勞動用工、訴訟等信息,綜合評價投資對象的投資價值;(2)對受疫情影響暫時不具備開展調查的,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或附條件生效的投資協議,規避投資風險;(3)對受疫情影響暫時不能充分掌握被投資對象全部真實信息的,可以與被投資對象簽訂分期投資的協議,并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預防項目自身的投資風險。

        77.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履職應當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因此,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履職,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不足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78.疫情期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難以按期開展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的規定,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響,預計難以在原預約日期披露 2019年年度報告的,可以依規向交易所公司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至 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預計難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報告的,需聯系交易所公司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如因受疫情影響,上市公司在籌劃并購重組過程中確實不能按期更新財務資料或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對本次重組的具體影響后,申請財務資料有效期延長或股東大會通知時間延期1個月,最多可申請延期3次。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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