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有關買賣野生動物相關法律問題解析
時間: 2020-02-20 訪問量:807
有關買賣野生動物相關法律問題解析
追根溯源,人類對野生動物的大肆捕食且屢禁不止已經成為影響國際民生的重要問題,在此,引發本人對國家野生動物的關注點如下:
1.我國現行法律對買賣野生動物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第二款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我國現行法律對保護野生動物方面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針對違法違規買賣野生動物的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并未對因出售和食用野生動物引發的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事件及其做任何規定,且與《傳染病防治法》銜接不足。《刑法》規定對行為人的行為帶來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后果預設不足等。《野生動物保護法》是否可以適當擴大野生動物的保護對象,把可能引發病毒傳播的出售、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納入規制范圍;明確規定因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引發病毒傳播甚至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法律責任;實現與《傳染病防治法》《刑法》等法律的充分銜接。
3.市場上存在買賣野生動物的現象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嚴格的落實。根據網上一張廣為流傳的華南海鮮市場“野味報價表”顯示,該市場中交易的野味名單中有些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而售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明顯屬于現行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報價表中有些屬于“三有”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需要有嚴格審批和檢疫程序方能售賣,該市場成為病毒傳播的源頭區,審批和檢疫程序需要依法依規進行。
4.野生動物買賣現象存在有什么合法途徑嗎?
2019年國家林草局發布的《林草局關于促進林草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指出:“規范有序發展特種養殖,發揮林區生態環境和物種資源優勢,以非重點保護動物為主攻方向,培育一批特種養殖基地和養殖大戶,提升繁育能力,擴大種群規模,增加市場供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種源繁育、擴繁和規模化養殖,發展野生動物馴養觀賞和皮毛肉蛋藥加工。”由此可知,因為鼓勵供給端政策的出臺,也推動了消費端的需求增加,通過野生動物養殖來獲取經濟利益的產業鏈形成,給野生動物買賣披上合法的外衣。
5.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我們應該怎么做?
三部委聯合發文“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只是疫情之下短暫性規定,疫情終將會過去。如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協會(WSC)發布聲明稱“中國禁止野生動物在市場、餐館和電商渠道的銷售舉措應該是永久性的”的那樣,我也希望全人類都可以做到愛護我們的朋友——野生動物,讓病毒不再傳播,愛護我們的祖國和人民!
來源:南寧律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君桂律師事務所
作者:韋海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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