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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
2016-12-27 訪問量:1,147 來源:共產黨員網
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是制約和監督領導干部權力行使的重要制度安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為落實四中全會要求,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插手重大事項記錄制度,對違規過問下級有關事項如實登記和問責為貫徹落實中央要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并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執行措施。
第一,細化黨章相關要求。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工作都由相關部門依規依法組織開展。對這些工作不負領導職責的領導干部,非因履行職責需要,而是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相關工作,就是違背黨章相關要求。為保證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防止正常履職行為受到干擾,《條例》規定了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義務,這是落實黨章相關要求的具體體現。
第二,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突出問題。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出于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行使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干預有關工作,甚至直接發號施令,不僅妨礙了有關工作的正常開展,而且很多情況下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涉嫌利益輸送,滋生腐敗問題。比如,選人用人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的關鍵性、根本性問題,工程建設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增強國力的全局性、基礎性事業,嚴格執紀執法是推進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領導干部違規干預這4個領域的工作,影響惡劣、后果嚴重,必須堅決防止。
第三,權力行使全程留痕,倒逼正確行使權力。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為黨和人民做事用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來為黨分憂、為國盡責、為民謀利。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要正確行使權力,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做到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一方面,領導干部要加強自律,嚴格按照規定辦事,謹慎用權;另一方面,黨組織必須強化監督,加強他律,從制度層面作出相應設計,保證權力運行上下左右有界受控,防止為所欲為、隨心所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就是要促進權力行使公開透明,把權力運行全過程置于黨組織和干部群眾監督之下。建立健全這項制度,本身就是對違規干預行為的一種震懾,能夠強化對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權力的監督,減少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