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時間: 2018-10-26 訪問量:1,748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托,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重要意義
人民法院組織法是規定人民法院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重要法律,是我國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F行人民法院組織法于1979年7月頒布,1980年1月施行,對構建法院組織體系、加強審判工作、確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主法治建設日臻完善,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人民法院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任務新要求,修改完善人民法院組織法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司法體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對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審判權運行機制,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確保司法體制改革行穩致遠,進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是適應改革開放以來人民法院發展,充分發揮審判機關職能的客觀需要?,F行人民法院組織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三十多年來,人民法院工作發生許多積極變化,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職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組織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不斷完善,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的設置及其職權,對維護法律之間的和諧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改的指導思想以及工作過程
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抓緊修改完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范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使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符合司法規律,體現時代精神,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高度重視,2013年就作出工作部署。本屆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議案共13件。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抓緊研究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修改工作是在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基礎上進行的,其基本制度和許多規定都要保留。二是努力體現司法體制改革成果,使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用法律制度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三是準確把握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調整范圍,妥善處理與訴訟法、法官法等法律的關系。四是人民法院組織法涉及面廣,有些改革還在試點過程中,對一些實踐不夠、尚未形成共識的問題,只作原則性規定或者暫不作規定。
內務司法委員會在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過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專門組織6個研究小組并委托6個省級人大內司委,逐個研究修改的主要問題;二是兩年來深入調研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體制改革情況;三是廣泛征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31個省級人大內司委,部分法律院校和研究機構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四是與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等單位多次溝通協商,對草案規定的內容達成共識。2017年6月8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
三、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共3章40條,修訂草案共6章66條,修改完善的量較大。增加的主要內容:一是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人民法院組織的新規定,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團法院等規定。二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有關成果。
(一)人民法院的性質、任務和基本原則
1.關于人民法院的性質。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边@一規定,與憲法以及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關于人民法院的任務。根據人民法院性質及其職能,草案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審判權,懲罰犯罪,解決糾紛,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p>
3.關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則。草案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設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適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開和司法責任制等基本原則。草案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主要是根據審判工作要求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實踐作出的,基本上都有法律依據。
(二)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
草案在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
1.關于人民法院的分類?,F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將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草案在此基礎上,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增加規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審理跨地區案件?!辈⒏鶕?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增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的規定。
2.關于專門人民法院。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了軍事法院,草案根據改革開放以來人民法院的發展情況,增加規定海事法院和知識產權法院。
3.關于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設必要的審判庭。法官員額較少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綜合審判庭或者不設審判庭。”“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必要的審判輔助機構和司法行政管理機構,也可以讓社會力量參與審判輔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边@樣規定,既符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又為進一步改革留有空間。草案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的實踐,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p>
(三)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草案將辦案責任制具體落實在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一章。
1.關于合議庭和獨任庭。合議庭和獨任庭是人民法院主要審判組織,草案就合議庭和獨任庭審判范圍、合議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案件、裁判文書簽署等作出規定。根據“誰辦案誰負責”的要求,草案規定,法官組成合議庭的,其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承擔責任,獨任庭由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承擔責任。同時規定,合議庭和獨任庭的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2.關于人民陪審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草案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履職期間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
3.關于審判委員會。草案總結審判委員會的有益經驗,并根據改革實踐,對審判委員會的任務、組成、議事規則、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效力以及司法責任作出規定。
(四)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
草案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實踐,作出以下規定。
1.關于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草案規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組成?!辈Ω骷壢嗣穹ㄔ涸洪L、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法官的產生辦法作出規定。
2.關于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職責及其專業資格。草案規定:“人民法院院長負責本院全面工作,監督本院審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人民法院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根據多年來任命法院院長的實際情況,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草案規定:人民法院“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中產生?!?/p>
3.關于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重要舉措。草案規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辈Ψü黉浻煤湾噙x,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的基本職責作出規定。
4.關于法官員額制。根據有關部門意見,草案規定:“法官實行員額制。法官員額根據人民法院審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五)人民法院行使職權的保障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草案對此作出專章規定。
1.關于維護法庭秩序和審判權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法庭秩序和審判權威。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關于法官履職保護。草案規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降職、免職、辭退或者處分。”并規定:“法官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對騷擾、謾罵、威脅、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從嚴懲處?!?/p>
3.關于加強信息化建設。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p>
4.關于職業保障。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建立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制。”“人民法院人員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專項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薄叭嗣穹ㄔ旱慕涃M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審判工作需要?!鄙鲜鲆幎?,是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作出的。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有關人民法院的執行權,經商有關部門,草案對此未作規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目前,審判權和執行權如何分離,尚未達成共識,還在調研論證。人民法院的執行權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法院的執行權也未作規定,草案維持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不影響法院的執行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