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常見咨詢問答(二)
時間: 2020-03-05 訪問量:1,034
廣西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在疫情防控期間持續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及解答,現將上周接待的法律咨詢整理匯總,希望能夠幫助群眾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問題一
個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后,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
答:個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后,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無須個人支付,均由國家和地方財政承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規定,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同時,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對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含異地就醫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并安排資金,實施綜合保障,中央財政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問題二村委會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村民向自治區疫情防控熱線舉報,但因證據不足沒有立案調查,問如何收集證據,以及如何防止相關人員打擊報復?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因此,村委會對疫情防控不力,可以主要體現為:未在進出村屯的路口設崗排查,或即使在進出村屯的路口設崗,沒有對外來人員進行詢問、登記、量體溫即放行通過,導致整個村的村民陷入可能被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風險。對這一情況進行舉報的,應當收集外來人員通過關卡時的視頻、照片、證人證言、與相關經辦人員的通話錄音等證據材料及外來人員進入村屯活動的照片、視頻等,以此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政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對不盡職盡責進行控告,是公民監督權的體現,疫情當前,全民參與戰疫,如舉報屬實依法應當受到保護。如擔心被相關人員打擊報復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交給親人、朋友保管,同時向公安機關舉報或向紀檢監察部門反饋;如有必要,可尋求媒體幫助。
問題三
因名字與網上公布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名字相近,被同村某些人認為其是疑似病例,并通過微信群等方式四處散布,問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時,都應當及時報告,但應注意不得造謠傳謠、不得違法傳播個人信息。同村村民未經核實散布當事人系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不實信息,屬于違法行為,被害人可要求散布者或村委會停止侵害,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如散布者或村委會拒不履行前述義務,律師建議被害人向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反映相關情況,請求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并制止、糾正相關違法行為,消除影響。
問題四
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復工,有兩名員工因疫情期間政府限制道路通行無法按期復工,對此,公司是否應支付這兩名員工未按期復工期間的工資?
答
答: 根據人社部等五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因政府采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先與其協商優先使用各類休假,或者安排其在家辦公,并視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問題五
勞動者在今年2月10日應公司要求開始居家辦公,2月18日后正常到公司上班。現公司主張只按2月18日之后的工作時間向勞動者支付2月份工資,問公司工資發放行為是否合法?
答
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務院將春節假延長到2月2日,2月1日-2月2日仍屬于法定節假日。根據人社部等五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因疫情影響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2月3日后可安排職工在家辦公或優先使用各類休假。因此,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相關專門規定,2月1日至2月18日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以及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正常發放,不得主張扣除。律師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
問題六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復工企業是否需要為勞動者提供口罩?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2月11日國務院新聞發布會要求復工企業為職工配發口罩等防護用品;且《南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全市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和建設工程安全有序復工的通告》第二條《復工條件》第(三)款規定,企業要準備必需的防控物資,購置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物資。因此,企業在新冠肺炎期間復工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包括口罩、酒精等。
問題七當事人欲倒賣口罩,向口罩供應方支付貨款后,供應方回應被他人欺騙不能供貨也不退錢,問疫情期間倒賣口罩是否犯法?該如何追回貨款?
答: 販賣口罩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根據《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規定》國食藥監械〔2006〕19號和2018年8月 1日頒布實施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規定,醫用防護口罩和外科口罩均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根據2019年第二批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結果,普通醫用口罩列為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的產品。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經營銷售醫用類口罩,必須取得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即: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如果是在網絡銷售,根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事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應當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其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產品頁面應當展示該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因此,經營銷售醫用類口罩必須取得相應資質,若未取得上述資質而銷售醫用類口罩涉嫌非法經營。
即使商家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如果銷售的口罩屬于假冒或偽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可能構成銷售假冒商標商品以及偽劣產品罪;如果哄抬口罩價格,根據《解釋》第六條,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以賣口罩名義騙取錢財,根據《解釋》第七條,可能構成詐騙罪。
總而言之,是否違法犯罪要根據賣家的經營資格、交易具體情況再做判斷。鑒于當事人為了倒賣口罩已經向賣家支付72000元,律師建議當事人盡早要求賣家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如果查實有其他的違法行為,應盡快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公安機關報案,及時維權。如不構成刑事犯罪,為追回貨款建議盡早到法院起訴。
問題八
出租人將在北海購買的房子出租給承租人做民宿,現承租人以本次疫情為由,在租賃期限未屆滿的情況下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問本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是否需支付違約金?
答: 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本次疫情雖屬不可抗力,但租賃合同是否能提前解除,得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需看本次疫情是否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者符合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承租人僅以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考慮到本次疫情對合同雙方造成的影響,律師建議出租人與承租人就合同履行時間、租金等進行協商并達成補充協議,以便雙方公平合理地履行租賃合同。
問題九
疫情期間,能否解除已經預定的月子中心服務合同并要求退還定金?
答: 疫情期間是否能解除已經預定的月子中心服務合同并要求退還定金,應當看疫情對月子中心服務合同的履行是否產生影響,具體要結合合同約定和月子中心在合同約定期間的經營狀況來看。根據咨詢者描述,月子中心仍在正常經營并明確表示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咨詢者只是擔憂潛在的疫情風險而決定單方解除合同。律師建議咨詢者進一步考慮服務合同的履行時間,月子中心的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決定是否需要解除合同。如果咨詢者堅持解除合同,則需要及時通知月子中心,不再繼續履行合同,避免雙方損失擴大。定金是否能退還取決于合同解除的依據是否充分,如果解除合同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則定金可以退還;如果依據不充分,則定金將歸月子中心所有。此外,需要提醒咨詢者注意的是,定金不得超出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合同總價20%以上的部分無論是否有理由解除合同,均可以要求退還。疫情對合同雙方都造成較大的影響,律師希望咨詢者與月子中心協商處理,互諒互讓,共克時艱。
問題十
當事人2019年10月16日收到柳州中院二審判決,二審判決生效后需要收集新的證據,疫情期間無法收集,問再審期限6個月可否順延?
答:目前疫情期間,最高院并未出臺解釋可以順延再審申請期限,僅是各級法院對延期開庭審理做了通知。且按照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日期,此次疫情不必然會耽誤當事人申請再審,所以不能順延。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舉證完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申請適當延長。因此,律師建議,為了確保再審的合法提起,在6個月期限屆滿前及時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并備注疫情期間需要新證據的收集,請求法院酌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