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五部委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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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2015年9月 20日發布(來源|新華網)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作用,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
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訴訟服務中心、立案或受案場所、律師會見室、閱卷室,規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會見、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探索建立網絡信息系統和律師服務平臺,提高案件辦理效率。
第五條 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中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并按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材料。辦案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依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后,應當告知辦案機關,并可以依法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以及人民檢察院將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第七條 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并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采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會見順利和安全進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并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偵查工作相協調。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助理人員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第八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辦案機關應當要求其出具或簽署書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內轉交受委托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面向其確認解除委托關系,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拒絕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書面材料轉交辯護律師,不予安排會見。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解除代為委托辯護律師關系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新的委托關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辯護律師的委托關系的,看守所應當終止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
第九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在三日以內將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答復辯護律師,并明確告知負責與辯護律師聯系的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聯系方式。對許可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出具許可決定文書;因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而不許可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應當許可會見,并及時通知看守所和辯護律師。對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許可辯護律師至少會見一次犯罪嫌疑人。
偵查機關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前款所述三類案件的范圍,限制律師會見。
第十條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實有關證據。
第十一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據需要制作會見筆錄,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譯人員隨同參加的,應當提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翻譯人員身份證明及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出具許可決定文書,并通知看守所。不許可的,應當向辯護律師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換。
翻譯人員應當持辦案機關許可決定文書和本人身份證明,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
第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復制、刪改信件,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毀滅證據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除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行電子化閱卷,允許刻錄、下載材料。偵查機關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三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后三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辯護律師。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對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復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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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并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閱卷預約平臺。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閱卷提供場所和便利,配備必要的設備。因復制材料發生費用的,只收取工本費用。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復制材料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免收或者減收。辯護律師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復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據需要帶律師助理協助閱卷。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辯護律師提交與案件有關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予以接待,當面了解辯護律師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來源和主要內容等有關情況并記錄在案,與相關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執。辯護律師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經辦案機關準許,也可以提交復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后由辯護律師簽名確認。辯護律師通過服務平臺網上提交相關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在網上出具回執。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供原件核對,并簽名確認。
第十六條 在刑事訴訟審查起訴、審理期間,辯護律師書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辯護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已收集并且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應當及時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經審查決定不予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書面提出有關申請時,辦案機關不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提出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復。
第十八條 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書面提出有關申請時,辦案機關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提出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復。
第十九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的,監獄和其他監管機關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并提供合適的場所和便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屬于辯護律師所承辦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
第二十條 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調取。
第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批準、決定逮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和證據材料,應當附卷。
(正文全文完)
附: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有效發揮律師作用
——兩院三部負責人解讀《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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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20日電(記者鄒偉、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兩院三部負責人日前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請介紹《規定》的出臺背景和意義。
答:這些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在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下,律師工作改革發展不斷推進,律師隊伍規模不斷壯大,隊伍結構不斷優化,服務領域不斷拓展,律師事業取得長足發展。截至2014年底,我國律師已達27萬多人,律師事務所已達2萬多家。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程度,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關系到律師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發揮,關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中央政法各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法部門也聯合出臺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范性文件,律師執業環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也還存在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不夠充分的問題。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措施,著力解決當前律師權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這次由“兩院三部”聯合出臺《規定》,在律師事業發展史上還是第一次,對于進一步加強律師工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進律師事業發展,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作出新貢獻,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2問:請問出臺《規定》總的考慮是什么?
答:出臺《規定》總的考慮:一是堅持突出主題。以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為主題,緊緊圍繞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關于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的要求,全面設計,綜合施策,強調各政法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規定》主要針對法律規定的律師執業各項權利落實不夠有力,尤其是在律師會見、閱卷、申請調取證據以及庭審辯論辯護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相應措施。三是堅持于法有據。《規定》以三大訴訟法和律師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對相關規定內容予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注意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同時,吸收了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的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3問:《規定》提出哪些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措施?
答:《規定》分別就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方面的權利作出規定。
一是保障律師的知情權,明確了律師向辦案機關了解案件情況時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告知和辦案機關作出重大程序性決定時應當及時告知的范圍。
二是保障律師的會見權,明確了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尤其是明確了三類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申請時辦案機關不得以法律規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師會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看守所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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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保障律師通信權,明確了除特殊情形以外辦案機關不得對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截留、復制、刪改等。
四是保障律師閱卷權,進一步明確了律師的閱卷范圍和復制案卷方式等內容,同時也規定了律師的保密義務。
五是保障律師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明確了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辦案機關未提交的證據材料,申請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等內容。
六是依法聽取律師意見,明確了辦案機關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和相關附卷程序。
七是保障律師庭審權利,包括保障律師庭審前的申請權,保障律師參加庭審和安全檢查、出庭便利的具體措施,庭審過程中的訴訟權利保障、申請休庭、發表辯護代理意見,向法庭提出異議,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以及與庭審相關的通知和文書送達等內容。
八是偵查機關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4問: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害時有哪些救濟機制?
答:權利救濟是權利保障的重要內容。各級政法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建立完善救濟機制,確保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能夠得到及時糾正。為此,《規定》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分四個層次設置了救濟機制。一是投訴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可以就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向辦案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投訴,主要由辦案機關進行處理和救濟。二是申訴控告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向檢察機關申訴控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三是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四是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規定》明確了各部門要定期溝通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
5問: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有哪些責任追究機制?
答:為強化責任,嚴格落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各項措施,《規定》明確規定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后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應當由相關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6問:《規定》在完善規范法律服務秩序方面有什么具體措施?
答: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優化法律服務和法治環境,《規定》提出,嚴肅查處假冒律師執業和非法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對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已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或者利用相關法律關于公民代理的規定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問:對各地貫徹落實《規定》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貫徹落實好《規定》,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政法機關的重大任務,再好的制度得不到執行,都是一紙空文。各級政法機關要加強領導,把《規定》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扎實推進各項工作。要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分工方案,做到工作有步驟、有階段、有目標、有成效。要加強協調溝通,落實好相關政策措施,使律師執業權利得到有力保障、律師執業行為得到有效規范、律師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要加強督查,會同有關機關和部門及時檢查《規定》落實情況,積極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規定》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