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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時間: 2018-11-12 訪問量:11,275
(2005年7月1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2005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第六屆二次理事會修訂;2018年10月13日第九屆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2020年12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第二條 本會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預備會員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條 會費分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兩種。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公司、公職律師機構(以下簡稱“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團體會員,交納團體會費。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批準取得律師執業證或律師工作證的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交納個人會費。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為本會的預備會員,交納個人會費。
第四條 會費按年度于每年3月1日前交納,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會費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團體會費由律師執業機構交納,個人會費由律師執業機構負責統一收取后同時交納。
預備會員在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時交納,整個實習期為一個會費年度。
第五條 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名冊以上一年度檢查考核公告為準。預備會員以本會或市級律師協會審核通過為準。
第六條 會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區直律師事務所團體會費為30000元/家·年;
(二)住所地在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市區范圍內的律師事務所團體會費為15000元/家·年;
(三)公司律師執業機構以及住所地在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玉林市、貴港市、賀州市、百色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市區范圍內的律師事務所團體會費為8000元/家·年;
(四)在我區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公司律師、預備會員個人會費為1000元/人·年。
公職律師執業機構、住所地在各縣(縣級市)范圍內的律師事務所免交團體會費;公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免交個人會費。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在各地開設的分所和分所執業律師按分所住所地標準交納會費。
新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以執業許可證發證時間的次月起開始按月計算交納會費;注銷的律師執業機構及執業律師,按月計算至批準注銷之日當月起停止交納會費。
第八條 會費由本會統一收取,按55%的比例(預備會員會費按30%)返還各市律師協會。
律師職業責任保險費以及上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費由廣西律師協會承擔。
第九條 會費收取一律采用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電子)。
第十條 會員當年交納會費確有困難的,可逐級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以緩、減、免交當年會費。
第十一條 本會負責對會員交納會費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納會費義務的,本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媒體上通報、停止或部分停止該會員的會員權利,并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對其暫緩年度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 全區各級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會費的管理,設立會費賬戶,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會費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主要用于本會下列支出: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會員獎懲工作;
(三)黨的建設工作;
(四)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的有關活動;
(五)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等;
(六)組織開展律師間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七)開展會員福利事業;
(八)會員、預備會員的培訓;
(九)律師行業宣傳;
(十)上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費和返還各市律師協會會費;
(十一)本會的辦公經費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十二)履行其他職責所需的必要支出。
第十四條 會費的收支納入廣西律師協會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本會接受的政府撥款、社會捐贈、會員贊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財政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